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易字第59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具 保 人 甲○○
乙○○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珮宜、乙○○繳納之保證金各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被告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先後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0,000元,分別 由具保人甲○○、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丙○○停止 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丙○○經本院合法傳喚、拘提,無正當理由未到 庭應訊,顯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甲○○、乙○○原所繳納 之上開保證金均予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鍾堯航
法 官 劉麗瑛
法 官 巫淑芳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麗麗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