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易字第36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21934
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受命法官於
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式
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乙○○共同犯如附表三編號一至八號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三編號一至八號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扣案如附件一編號三、四、六、七至三十一、三四至三六、附件二編號一、三、四及戶名為劉世昌之臺灣企銀竹山分行帳戶存摺(帳號00000000000號)壹本,均沒收。
犯罪事實
一、乙○○(綽號阿吉)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六 月確定,甫於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詎猶不知悔改,復加入在大陸不詳姓名年籍之人為首之詐騙 集團,與該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及其他姓名不詳之成年人(詳 如附表一編號一至八號所示)、綽號「阿水」、葉哲村(綽 號: 小黑、阿寶,另由檢察官偵辦中)等成年人,共同基於 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先後為後述詐欺取財行為 ,渠等分工方式為:由上開不詳姓名年籍之人等詐騙集團成 員等先以電話向如附表一編號一至八號所示之被害人等佯稱 其抽獎中獎須繳交稅金、法院公證費等不同名義,對各該被 害人行騙,使各該被害人均因而陷於錯誤後,依其等指示匯 款至如附表一、二其等指定之人頭帳戶內(各次被害人、詐 得款項、匯入之人頭帳戶、詐騙情狀均詳如附表一、二所示 );阿水及葉哲村負責居間聯絡在大陸不詳姓名年籍之人, 並負責入帳、對帳及匯款;乙○○則負責出面領取上開被害 人等受騙而匯入後述人頭帳戶(或為「小黑所提供(陳錦智 、陳心妮、葉樹金、洪子翔、劉建成等帳戶)或為乙○○分 別向丑○○、甲○○等人收購所得)之款項,並兼負責向丑 ○○ (綽號小萍,另行審結)、甲○○ (綽號張先生,另行 審結)以每件銀行帳戶及金融卡新臺幣 (下同)七千元至一萬 五千元、每件郵局帳戶一萬二千元至一萬八千元,每件易付 卡門號為一千八百元至二千二百元之代價,購買人頭帳戶及 行動電話門號,供該詐欺集團詐騙財物使用,乙○○每次可 分得各該次提領金額之一成,期間乙○○並吸收具共同意圖 為自己不法所有犯意聯絡之辛○○(自九十五年七月間加入
詐騙集團,另行審結)亦負責出面提領被害人等匯入人頭帳 戶之款項,每次出面提領款項,辛○○可分得所提領金額之 百分之五。嗣因如附表一編號一至八號所示被害人等匯款後 察覺有異,始知受騙。嗣經檢察官指揮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 察局人員會同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苗栗縣警察局頭 份分局、宜蘭縣警察局、基隆憲兵隊人員,①於九十五年九 月十二日上午十時許,持搜索票至乙○○位在臺中縣清水鎮 ○○路三四七號之住處實施搜索,查扣如附件一所示之物, 並逮捕乙○○。②於同日上午十時三十分許,持搜索票至臺 中市○○路四四三號六樓六○五室查獲丑○○。③同日上午 九時五十分許,持搜索票至臺中市○○○路九四巷六號查獲 甲○○,並扣得甲○○先前出售予乙○○戶名為劉世昌之臺 灣企銀竹山分行帳戶存摺(帳號00000000000號 )、林明池臺灣大哥大預付卡申請書、劉世昌、盧文翔遠傳 電信易付卡資料卡等物,並逮捕甲○○。④同日上午十時三 十分許,持搜索票至辛○○位在臺中縣龍井鄉○○村○○○ 路十五巷一弄四號查扣如附件二所示之物,並逮捕辛○○。二、案經臺北縣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乙○○於警詢及偵審中坦承不諱, 核與證人即同案被告辛○○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證人甲○ ○、丑○○於警詢及偵審中供承出售帳戶、易付卡予被告乙 ○○等情節;證人寅○○於警詢中證述情節;證人即被害人 己○○、丙○○、壬○○、子○○於警詢中;證人即被害人 張宣玫、癸○○、丁○○、庚○○於警詢及審理中證述情節 相符,復有照片九張、廣告、監聽譯文各一份、開戶資料、 交易明細各二十二份、匯款明細二十五張等件在卷可稽,並 有如附件一、二所示之物、劉世昌之臺灣企銀竹山分行帳戶 存摺、林明池臺灣大哥大預付卡申請書、劉世昌、盧文翔遠 傳電信易付卡資料卡等物扣案足佐,足認被告乙○○自白與 事實相符,堪可採信。至證人丁○○嗣於審理中雖陳稱伊係 遭同一詐騙集團接續詐騙多次,匯款多次,每次都有留下單 據云云,並提出匯款至蔡淑芬、劉威聰及孫小玲帳戶內之匯 款單為證 (見本院卷第七九至八四頁),惟丁○○於審理中 所述顯與其於警詢中證稱:伊共遭該詐騙集團詐騙二十萬元 ,受騙過程只有一名女子與伊聯絡,今日警察所提供之匯款 單據,是我當時受騙匯款資料無誤等語情節不符 (詳參警察 移送卷 (一)第三八至四一頁),則上開匯款部分,是否亦為 被告乙○○所屬詐欺集團成員所為即非無疑,尚難僅憑證人
丁○○於審理中所為核與其於警詢中所述不符之證詞據為不 利於被告乙○○之認定,附此敘明。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 確,被告乙○○犯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乙○○如附表編號一至八號所為,均係犯刑法第三百 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乙○○與上開真實姓名 不詳之成年人等多人、「阿水」、葉哲村及辛○○,就上開 犯行間,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至同案 被告甲○○、丑○○二人出售帳戶及易付卡供被告乙○○等 使用之行為,尚無積極證據足認渠二人係基於共同正犯之犯 意聯絡而為該等行為,復未為何詐欺取財之構成要件行為, 核應屬幫助犯,檢察官誤認該二人係屬共同正犯,尚有未合 。被告乙○○等共同正犯,對同一被害人以不同理由要求匯 款,致該同一被害人分數次匯款部分,各係屬接續犯而各僅 成立一個詐欺取財罪。被告乙○○如附表編號一至八號所示 犯行,犯意各別,應予分論併罰。查,被告乙○○前因詐欺 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甫於九十四年七月二 十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 份在卷可按,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於五年以內再故 意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 第一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乙○○前已有詐欺案件 前科,素行非佳,甫於九十四年七月二十日執行完畢,竟不 知悛悔警惕,以正當方法賺取金錢,反變本加厲,加入詐欺 集團共同為前揭犯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在詐 欺集團中所佔角色及所分擔行為、如附表所示被害人等所匯 金額,被告乙○○各分得其中一成金額,及被告乙○○犯罪 後,坦承犯行,迄未賠償被害人等所受損害之態度等一切情 狀,就其先後八次詐欺取財犯行,各量處如附表所示之刑, 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再本次刑法修正既廢除連續犯及常業犯 之規定,為達罰當其罪,符合罪刑相當原則目的,自不宜以 原有連續犯或常業犯量刑標準之舊思維,為數罪併罰定執行 刑之依據,本院綜合考量被告前科素行、被害人等合計被害 金額為四百五十九萬七千二百七十元,被告分得金額、犯罪 次數、被告犯罪後能於警詢及偵審中直承犯行,惟迄未賠償 被害人等所受損害之態度等一切情狀,認上開八罪所宣告之 有期徒刑,以執行有期徒刑三年為宜,附此指明。扣案如附 件一編號三、四、六、七至三十一、三四至三六、附件二編 號一、三、四及在甲○○住處扣 得之劉世昌臺灣企銀竹山 分行帳戶存摺(帳號00000000000號)一本,均 係被告乙○○等共同正犯所有(其中帳戶資料部分,均屬買 斷,業據被告供明在卷)供犯罪所用及犯罪預備之物,業據
被告、艾昭明、丑○○、寅○○分別陳述在卷,均應依刑法 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予以宣告沒收。至扣案之 SIM卡核非被告等共同正犯所有之物,其餘扣案物品核亦或 非被告等共同正犯所有或非被告等共同正犯本案犯罪所用或 犯罪預備之物,亦非違禁物,爰均不予宣告沒收,檢察官就 該等部分於本案聲請宣告沒收,尚難准許,附此指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江奇峰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 江慧貞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4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339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3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3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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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被害人姓名│匯款金額 (新│詐騙情狀 │匯入帳戶 │備 註 │
│ │ │臺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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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丁○○ │二十萬元 │九十五年七月三十一日上午某時由詐騙集團成員某不詳成年女子通知康│劉建成郵局帳│匯款單見警│
│ │ │ │明惠渠公司正在辦理活動,丁○○已中價值九十萬元之大獎,希望康明│戶 │察移送卷 (│
│ │ │ │惠前去領取,惟須先繳交二十萬元稅金,致使康明陷於錯誤,於同日上│局號:○○八│一)第四一 │
│ │ │ │午十時四十七分許,至臺南縣永康市○○○路三六三號「永康二王郵局│一○○七 │頁 │
│ │ │ │」臨櫃將二十萬元匯入該女子所提供之下述劉建成郵局帳戶,丁○○匯│帳號:二一二│ │
│ │ │ │款後即與該名女子聯絡,惟該女子表示丁○○所得獎項是會員才可以領│一四三一 │ │
│ │ │ │取,還要再繳交會員費,丁○○始察覺有異,知悉受騙,未再理會該女│ │ │
│ │ │ │子。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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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庚○○ │匯款三次計三│自九十五年四、五月間起至同年九月十二日止,該詐騙集團自稱「陳小│盧文翔郵局帳│匯款單見同│
│ │ │十四萬八千元│姐」、「高處長」、「李文華」等不詳成年人,即開始接續透過電話及│戶(局號:○ │上卷第二六│
│ │ │ │寄邀請卡予庚○○之方式施詐,佯稱庚○○抽中價值約九十萬元以上之│○二一六五四│至二七頁) │
│ │ │ │獎品,可換領現金,惟須先匯保證金六萬三千元等語,使庚○○於九十│,帳號○二二│ │
│ │ │ │五年九月八日九點二十分,在臺中公益路郵局匯六萬三千元至盧文翔下│九五○○) │ │
│ │ │ │述郵局帳戶,詐欺集團嗣又在當日十三時餘許打電話予庚○○,要求再│ │ │
│ │ │ │匯十萬元至林順義下述郵局帳戶,庚○○又依言於九十五年九月十一日│林順義郵局帳│ │
│ │ │ │十時二十一分許,在臺中公益路郵局,匯款十萬元至彬林順義帳戶內。│戶 (局號○○│ │
│ │ │ │嗣該詐騙集團自稱「陳小姐」、「高處長」、「李文華經理」之成員,│七一○七六,│ │
│ │ │ │又自九十五年九月十一日中午至同年月十二日止,接續以先前所述十萬│帳號○三五六│ │
│ │ │ │元是指港幣不是臺幣,庚○○須補差額云云,經電環霙表示不要,請歸│四七一) │ │
│ │ │ │還已匯款項後,渠等又以退款需要三個月時間,但如果現在馬上匯三十│ │ │
│ │ │ │二萬元,就可以馬上領到一百三十二萬獎金,「李文華經理」並稱可以│ │ │
│ │ │ │幫忙代墊十三萬五千元,要庚○○自籌十八萬五千元云云,致庚○○又│陳心妮華南銀│ │
│ │ │ │陷於錯誤再於九十五年九月十二日上午十點多,至臺新銀行南屯分行匯│行華江分行帳│ │
│ │ │ │款十八萬五千元至陳心妮下述華南銀行華江分行帳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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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戊○○ │計匯款三百七│九十五年七月間,由不詳之成年女子「吳小姐」、「雷金海」、「呂新│詳如附表二 │匯款單見同│
│ │ │十三萬四千零│欽」、「周麗惠」等詐欺集團成員即陸續打電話予戊○○詐稱其為鑫生│ │上卷第五一│
│ │ │七十元 │珠寶公司人員,該公司正辦理活動,戊○○已中旅遊獎項等語,待張瑄│ │至五九頁 │
│ │ │ │玫表示不想去,渠等又詐稱可以兌換現金,該獎價值八十八萬元,要先│ │ │
│ │ │ │繳交五萬四千二百元離稅證明。並由該詐欺集團成員即自稱「陳福忠」│ │ │
│ │ │ │之成年男子再打電話向戊○○騙稱:其為鑫生珠寶公司科長,戊○○是│ │ │
│ │ │ │否要領取該獎項,戊○○仍表示沒有那麼多錢。陳福忠又於九十五年八│ │ │
│ │ │ │月十六日再打電話予戊○○,戊○○表示有錢可以繳交五萬四千二百元│ │ │
│ │ │ │的離稅證明後,陳福忠即要求戊○○將錢匯入附表二編號一號所示臺中│ │ │
│ │ │ │商銀大慶分行何銀根帳戶內,待戊○○依言繳交後 (匯款繳交情形詳附│ │ │
│ │ │ │表二編號一),陳福忠即又接續以須繳交各種稅金為由,接續向戊○○ │ │ │
│ │ │ │施詐術,使戊○○再陸續於附表二編號二至十四號所示時間匯款 (各次│ │ │
│ │ │ │匯款時間、地點、金額、匯入帳戶均詳如附表二編號二至十四號所示) │ │ │
│ │ │ │。戊○○先後計匯款達三百七十三萬四千零七十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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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癸○○ │十三萬四千二│九十五年七月底,由不詳成年女子打電話予癸○○並詐稱:其為鑫森珠│陳錦智郵局帳│匯款單見同│
│ │ │百元 │寶公司客服人員,該公司正準備辦理活動,要伊前往參加,並詢問伊一│戶 (局號○○│上卷第四五│
│ │ │ │些個人資料。嗣於九十五年九月三日自稱為呂新欽之成年男子又打電話│二一三二○,│至四六頁 │
│ │ │ │予癸○○騙稱:其為鑫森珠寶公司科長,癸○○得到法國旅遊獎項,且│帳號○二一六│ │
│ │ │ │可兌換現金,該獎價值為八十八萬元,可是為了公信力,要請法院證明│七二三) │ │
│ │ │ │,費用為五萬四千二百元等語,癸○○因此陷於錯誤,於九十五年九月│ │ │
│ │ │ │四日,在花蓮縣富里鄉○○路一六九號「富里郵局」將五萬二千二百元│臺中商業銀行│ │
│ │ │ │匯入對方所提供之下述陳錦智郵局帳戶,並即與呂新欽聯絡,呂新欽表│大慶分行林明│ │
│ │ │ │示癸○○所得之獎項須會員才可領取,參加終身會員要一次繳交二十萬│池帳戶 (帳號│ │
│ │ │ │元費用,臨時會員要八萬元且可隨時退費,癸○○乃又於九十五年九月│○一四二○○│ │
│ │ │ │五日到花蓮縣至「富里郵局」將八萬元匯進對方所提供之下述臺中商銀│一四二五八三│ │
│ │ │ │林明池帳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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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九十五年八月十四日由不詳成年女子撥打電話予壬○○騙稱其為水之舞│ │匯款單見同│
│五 │壬○○ │六萬三千元 │溫泉度假公司員工,該公司正在辦理活動,壬○○已中大獎,希望鄭煒│ │上卷第三二│
│ │ │ │騰前去領取,經壬○○詢問要如何領取,該女子又表示壬○○所得之獎│ │至三三頁 │
│ │ │ │項價值三十萬元,要先繳交二萬三千元稅金,致使壬○○陷於錯誤,於│劉建成郵局帳│ │
│ │ │ │九十五年八月十四日,在臺南縣東山鄉東原村一七○號「東山東原郵局│戶 (局號○○│ │
│ │ │ │」將三萬元匯入該名女子所提供之下述劉建成郵局帳戶,壬○○匯完款│八一○○七,│ │
│ │ │ │並即與該名女子聯絡,該女子表示壬○○又中了另一個獎項,必須要再│帳號二一二一│ │
│ │ │ │繳交四萬元稅金,才能將二個獎項領回,壬○○又於九十五年九月十六│四三一) │ │
│ │ │ │日,再至東山郵局將三萬三千元匯入上開劉建成郵局帳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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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己○○ │六萬三千元 │九十五年八月十四日由不詳成年女子撥打電話予己○○騙稱其為水之舞│ │匯款單見同│
│ │ │ │溫泉度假公司員工,該公司正在辦理活動,己○○已中大獎,希望曾郁│劉建成郵局帳│上卷第六三│
│ │ │ │雅前去領取,經己○○詢問要如何領取,該女子又表示己○○所得之獎│戶 (局號○○│至六四頁 │
│ │ │ │項價值三十萬元,要先繳交三萬元稅金,使己○○陷於錯誤,於九十五│八一○○七,│ │
│ │ │ │年八月十四日,在臺南縣東山鄉東原村一七○號東山東原郵局將三萬元│帳號二一二一│ │
│ │ │ │ 匯入該名女子所提供之下述劉建成郵局帳戶」,己○○匯完款並與該 │四三一) │ │
│ │ │ │名女子聯絡,該女子表示己○○又中了另一個獎項,必須要再繳交四萬│ │ │
│ │ │ │元稅金,才能將二個獎項領回,己○○又於同日再至東山郵局將三萬三│ │ │
│ │ │ │千元匯入上開劉建成郵局帳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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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丙○○ │六萬三千元 │九十五年八月十五日由不詳成年子撥打電話予丙○○詐稱其為水之舞溫│ │匯款單見同│
│ │ │ │泉度假公司員工,該公司正在辦理活動,丙○○已中公司大獎,希望林│劉建成郵局帳│上卷第三七│
│ │ │ │麗卿前去領取,經丙○○詢問要如何領取,該女子表示丙○○所得之獎│戶 (局號○○│頁 │
│ │ │ │項價值九十萬元,要先繳交六萬三千元稅金,致使丙○○陷於錯誤當時│八一○○七,│ │
│ │ │ │,於當日即至臺南市○區○○路六七八號「臺南德高厝郵局」將六萬三│帳號二一二一│ │
│ │ │ │千元匯入該名女子所提供之下述劉建成郵局帳戶。丙○○匯完款馬上 │四三一) │ │
│ │ │ │與該名女子聯絡,該女子表示丙○○所得之獎項須會員才可領取,要林│ │ │
│ │ │ │麗卿繳交會員費,丙○○即知受騙,未再理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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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子○○ │十九萬二千元│九十五年八月不詳成年人打電話對子○○騙稱子○○中烤箱、按摩浴缸│葉樹金帳戶 (│ │
│八 │ │ │,如折現金為九十萬元,但要先匯六萬三千元律師費,待國稅局的稅單│帳號○四○一│ │
│ │ │ │繳完後再退還,致使子○○陷於錯誤,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九日十二時四│一一七五○三│ │
│ │ │ │七分,在郵局匯款至對方是供之下述葉樹金帳戶內。嗣又接續以須再繳│○八九○七號│ │
│ │ │ │交會員費及銀行手續費為由,向子○○詐騙,使子○○先於九十五年八│) │ │
│ │ │ │月三十一日匯款二萬二千元至劉世昌下述郵局帳戶內,及於同年九月二│ │ │
│ │ │ │十一日匯款十萬七千元至洪子翔下述帳戶內。 │劉世昌竹山郵│ │
│ │ │ │ │局帳戶 (局號│ │
│ │ │ │ │○四○一二二│ │
│ │ │ │ │一,帳號○六│ │
│ │ │ │ │七九○六○) │ │
│ │ │ │ │ │ │
│ │ │ │ │洪子翔帳戶 (│ │
│ │ │ │ │帳號○七八二│ │
│ │ │ │ │一○○五七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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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戊○○匯款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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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匯款時間 │匯款地點 │匯入帳戶戶│匯入帳戶 │匯款金額 │
│ │ │ │名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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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九十五年八月│臺中市○○路三│何銀根 │臺中商銀大慶│五萬四千二百│
│ │十六日 │二八號「合作金│ │分行 (帳號○│元 │
│ │ │庫進化分行」 │ │一四二○○一│ │
│ │ │ │ │二九四八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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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九十五年八月│臺中市東區進化│陳錦智 │郵局 (局號○│四萬七千四百│
│ │十七日 │路一八六號郵局│ │○二一三二○│元 │
│ │ │ │ │,帳號○二一│ │
│ │ │ │ │六七二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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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九十五年八月│臺中市○○路四│馮志真 │郵局 (局號○│七萬三千四百│
│ │十七日 │號臺中公園路郵│ │○二一三七八│七十元 │
│ │ │局 │ │,帳號○三九│ │
│ │ │ │ │七三七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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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九十五年八月│同編號二 │同編號二 │同編號二 │一萬五千元 │
│ │十八日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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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九十五年八月│同編號三 │同編號二 │同編號二 │九萬元 │
│ │二十一日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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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九十五年八月│臺中市○○路青│同編號二 │同編號二 │二十萬元 │
│ │二十三日 │海路一段八三號│ │ │ │
│ │ │何厝郵局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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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九十五年八月│臺中民權路八六│李盈達 │郵局(局號○│十萬元 │
│ │二十三日 │號郵局 │ │○○一六七九│ │
│ │ │ │ │,帳號○七一│ │
│ │ │ │ │六二七九) │ │
├───┼──────┼───────┼─────┼──────┼──────┤
│八 │九十五年八月│臺中市北屯區文│寅○○ │華南銀行帳戶│四十五萬元 │
│ │三十日 │心路四段八一號│ │(帳號四二六│ │
│ │ │「華南銀行水湳│ │二○○五七七│ │
│ │ │分行」 │ │八三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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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九十五年八月│臺中市東區建成│邱慶龍 │郵局(局號○│二十三萬六千│
│ │三十一日 │路三五六號「旱│ │○二一三四七│元(匯款單見│
│ │ │溪郵局」 │ │,帳號○七六│警卷一第五七│
│ │ │ │ │二六三九) │頁,戊○○警│
│ │ │ │ │ │詢筆錄誤載為│
│ │ │ │ │ │二十萬六千元│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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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九十五年八月│同編號八 │同編號八 │同編號八 │四十九萬八千│
│ │三十一日 │ │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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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九十五年九月│臺中縣豐原市信│同編號八 │同編號八 │七十萬元 │
│ │四日 │義街九五號「華│ │ │ │
│ │ │南銀行豐原分行│ │ │ │
│ │ │」 │ │ │ │
├───┼──────┼───────┼─────┼──────┼──────┤
│十二 │九十五年九月│同編號十一 │林明池 │臺中商銀帳戶│八十萬元 │
│ │四日 │ │ │(帳號○一四│ │
│ │ │ │ │二○○一四二│ │
│ │ │ │ │五八三) │ │
├───┼──────┼───────┼─────┼──────┼──────┤
│十三 │九十五年九月│臺中市中區民族│同編號十二│同編號十二 │三十六萬元 │
│ │五日 │路四五號「臺中│ │ │ │
│ │ │商銀」 │ │ │ │
├───┼──────┼───────┼─────┼──────┼──────┤
│十四 │九十五年九月│臺中縣豐原市中│周宏志 │郵局(局號○│十一萬元 │
│ │八日 │正路二九八號豐│ │一九一二九二│ │
│ │ │原中正路郵局 │ │、帳號○一五│ │
│ │ │ │ │九八○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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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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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犯罪行為│ 罪名 │宣告主刑 │宣告從刑(沒收)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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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如附表一│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 │有期徒刑五月 │扣案如附件一編號三、四、六│
│ │編號一部│ │ │、七至三十一、三四至三六、│
│ │分所示。│ │ │附件二編號一、三、四及戶名│
│ │(被害人│ │ │為劉世昌之臺灣企銀竹山分行│
│ │丁○○)│ │ │帳戶存摺(帳號五三○六二一│
│ │ │ │ │九九○二○號)一本均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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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如附表一│同上 │有期徒刑六月 │同上 │
│ │編號二部│ │ │ │
│ │分所示。│ │ │ │
│ │(被害人│ │ │ │
│ │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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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如附表一│同上 │有期徒刑一年六月│同上 │
│ │編號三部│ │ │ │
│ │分所示。│ │ │ │
│ │(被害人│ │ │ │
│ │戊○○)│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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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如附表一│同上 │有期徒刑四月 │同上 │
│ │編號四部│ │ │ │
│ │分所示。│ │ │ │
│ │(被害人│ │ │ │
│ │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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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如附表一│同上 │有期徒刑三月 │同上 │
│ │編號五部│ │ │ │
│ │分所示。│ │ │ │
│ │(被害人│ │ │ │
│ │壬○○)│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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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如附表一│竊盜 │有期徒刑三月 │同上 │
│ │編號六部│ │ │ │
│ │分所示。│ │ │ │
│ │(被害人│ │ │ │
│ │己○○)│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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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如附表一│同上 │有期徒刑三月 │同上 │
│ │編號七部│ │ │ │
│ │分所示。│ │ │ │
│ │(被害人│ │ │ │
│ │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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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如附表一│同上 │有期徒刑五月 │同上 │
│ │編號八部│ │ │ │
│ │分所示。│ │ │ │
│ │(被害人│ │ │ │
│ │子○○)│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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