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勞動基準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易字,96年度,1463號
TCDM,96,易,1463,200704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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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易字第146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先進基因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代 表 人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勞動基準法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96年度偵
字第397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追加起訴意旨詳如附件追加起訴書所載。
二、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 誣告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項定有 明文。亦即追加起訴,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為之。違反此 項規定而追加起訴者,顯屬不合,最高法院二十六年渝上字 第一0五七號亦著有判例可資參照。復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 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 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一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
三、經查,本件被告先進基因股份有限公司涉嫌違反勞動基準法 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六年度偵字 第三九七五號認與本院九十六年度易字第五二三號被告甲○ ○被訴違反勞動基準法一案有相牽連關係,而依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向本院追加起訴繫屬本院。惟 查另案被告甲○○被訴違反勞動基準法案件,業經本院於民 國九十六年三月七日辯論終結,有該案本院審理程序筆錄一 件附卷可參,而公訴人遲至九十六年三月二十日,始提出書 狀向本院追加起訴,亦有本院刑事紀錄科收件章戳一枚可佐 ,依照首揭法條規定及判例意旨,本件追加起訴程序顯然違 背規定而無從補正,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一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4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賴妙雲
法 官 黃家慧
法 官 黃炫中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書記官 黃珮華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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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先進基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