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聲明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家事聲字,106年度,4號
TCDV,106,家事聲,4,201707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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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事聲字第4號
異 議 人 何阿晴 
相 對 人 何應欽 
上列當事人因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對於本院司法事務官民國
105年10月3日所為之105年度司家聲字第28號裁定聲明異議,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本件經本院審酌全案卷證,認如附件所示之原裁定結果,經 核於法要無不合,應予維持,並引用原裁定記載之事實及理 由。
二、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並無參加其當事人利益或委任訴訟參 加等行為,自無負擔訴訟費用之理由。爰依法提出異議。三、按家事事件之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 分,得於處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 之處分;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前 開異議為有理由時,應為適當之裁定;認異議為無理由者, 應以裁定駁回之,此參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 0 條之4 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3 項規定自明。四、查:兩造間請求履行遺產分割協議事件,業由本院以104 年 度家訴字第103 號判決「被告等人應協同將被繼承人何廖招 所遺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參萬壹仟肆佰零陸股, 其中壹萬伍仟捌佰柒拾玖股向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辦 理繼承登記予原告;其中壹萬伍仟伍佰貳拾柒股向國泰金融 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辦理繼承登記予被告何美菊。訴訟費用由 被告負擔。」等情,而聲請人及關係人何順約何茂禎、何 美菊、何麗華何美麗何素珍即為上開判決所指之被告, 有上開卷宗可佐,並有該民事判決可參。是本院司法事務官 依職權調取上開事件卷宗審查後,認本院104 年度家訴字第 103 號履行遺產分割協議事件之第一審訴訟費用為新臺幣( 下同)16,741元,而該筆費用由原告所預納,依上開確定判 決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之訴訟費用額應確定為16,741元, 故依本件相對人之聲請,裁定命聲請人及關係人何順約、何 茂禎、何美菊何麗華何美麗應給付相對人之訴訟費用額 確定為16,741元,及自裁定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是 異議人徒執前詞,提起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五、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0 條之4 第3 項後段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佩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許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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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