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提存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6年度,1430號
TCDV,106,司聲,1430,201707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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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1430號
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 理 人 顧忠展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昭彬王添旺間就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一)提出相對人王昭彬王添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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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