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1430號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代 理 人 顧忠展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昭彬、王添旺間就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一)提出相對人王昭彬、王添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二、特此裁定。三、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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