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擔保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6年度,1406號
TCDV,106,司聲,1406,201707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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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1406號
聲 請 人 台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達汶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寰宇工具股份有限公司間就返還擔保金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一)提出相對人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之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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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寰宇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