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1406號聲 請 人 台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孫達汶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寰宇工具股份有限公司間就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一)提出相對人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之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二、特此裁定。三、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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