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訴字第373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丁○○
選任辯護人 邢建緯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五年
度偵字第三二八八、二五九三○號),經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就被
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於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裁定由受命
法官獨任以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丁○○共同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詐術逃漏稅捐,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巨浪科技有限公司九十二年度帳冊壹本,沒收。又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巨浪科技有限公司九十三年度發票壹冊、巨浪科技有限公司九十二年度帳冊壹本、巨浪科技有限公司九十三年度帳冊壹本、順國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九十二年度帳冊壹本,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巨浪科技有限公司九十三年度發票壹冊、巨浪科技有限公司九十二年度帳冊壹本、巨浪科技有限公司九十三年度帳冊壹本、順國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九十二年度帳冊壹本,均沒收。
犯罪事實
一、丁○○自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九日起,即擔任址設臺中市○ 區○○路四二四號八樓之三巨浪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巨浪公 司)負責人,為公司法第八條規定之公司負責人。丁○○與 地下記帳業者邱寀紜(原名乙○○,另由檢察官併予臺灣高 等法院臺中分院審理中)二人共同基於為營利事業所得稅納 稅義務人巨浪公司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明知巨浪公司與晨 奕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晨奕公司,址設新竹市○○里○○路 ○段二四三號一樓,負責人邱奕省,邱奕省違反商業會計法 部分,經本院以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三三四二號判決處以有期 徒刑六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三百元折算一日確定),自 九十二年七月份至同年十月份止並無進銷貨之事實,竟於不 詳時、地,由邱寀紜開立如附表一所示晨奕公司不實統一發 票六張,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一百一十八萬六千二百元 ,以此詐術方式虛增巨浪公司九十二年度營業成本或費用, 向稅捐機關扣抵銷項稅額,而逃漏九十二年度營利事業所得 稅五萬九千三百一十元,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課稅之正 確性。
二、巨浪公司自九十二年十一月起,即未營業,而成虛設公司, 游偉盛竟與邱寀紜、甲○○(業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訴字第 二四六九號判決處以有期徒刑六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三 百元折算一日,於九十六年一月八日確定,本案檢察官就此 部分重覆起訴,本院另為免訴判決)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 及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捐之概括犯意聯絡,由甲○○自九十 二年十一月十一日起,擔任址設臺中市○區○○街二段二二 六號一樓(九十三年二月間遷移至臺中市○區○○路六一號 一樓)巨浪公司登記負責人,而為商業會計法第四條所規定 之商業負責人,渠等三人明知與順國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下 稱順國公司,址設臺中縣太平市○○路○段一○七巷二弄六 號,負責人賴順禧)、立鑫國際實業有限公司(下稱立鑫公 司,址設臺中市○區○○街二段二五四號一樓,負責人吳文 碩)、耀盛科技有限公司(下稱耀盛公司,址設臺中市○○ 路○段一六八號一五樓之一,登記負責人何世文)、雙暉國 際電信加值網路有限公司(下稱雙暉公司,址設臺中市○區 ○○路一二巷一二弄一四號一樓,登記負責人王重仁)間, 實際上並無生意往來,自九十二年十一月份起至九十三年三 月份止,以巨浪公司名義,在不詳時、地,共同連續填製如 附表二所示不實之會計憑證即統一發票共三十三張,金額合 計三百零二萬一千零七十九元,並分別持交予順國公司、立 鑫公司、耀盛公司、雙暉公司充作進項憑證以行使之,供上 開四家公司填製會計憑證向稅捐機關扣抵銷項稅額之用,以 此不正當方法幫助上開四家公司逃漏稅捐十五萬一千零六十 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機關對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稽徵之正確 性。
三、嗣於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三日,經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 工作組在臺中市○區○○街二段二二六號一樓邱寀紜經營之 富盛金屬公司執行搜索而查獲,並扣得巨浪公司九十三年度 發票一冊;又於同年月二十五日上午十時五十分許,經法務 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組在臺中市北屯區○○○○路一 三二巷一號邱寀紜住所地搜索,並扣得巨浪公司九十二年度 帳冊一本、巨浪公司九十三年度帳冊一本、順國公司九十二 年度帳冊一本。
四、案經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組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 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丁○○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且 其於本院審理時供稱:巨浪公司自九十二年五月中旬至同年 十一月間尚有營業,不是虛設公司,在此段時間是伊領取發
票交給邱寀紜等語(參見本院卷第二二一、二二三頁),核 與丙○○即乙○○事務所員工於調查局詢問時陳稱:巨浪公 司發票領取得均放在臺中市○區○○街二段二二六號一樓, 由邱寀紜使用等語(參見調查局卷宗第五○頁),及共犯邱 寀紜於偵查中供稱:伊有看過甲○○,因為他說是新的負責 人,是被告介紹的,甲○○印章是甲○○及被告到伊事務所 時,由其中一人交給伊的等語(參見臺灣地方法院檢察署九 十四年度偵緝字第一七五九號偵查卷宗第二四三頁)相符, 並有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九十五年十二月六 日中區國稅民權一字第○九五○○四三五○八號函附之立鑫 公司九十二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請書及核定資料影本 十紙、巨浪公司基本資料查詢一份、巨浪公司統一發票查核 清單等資料附卷足稽,足見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 明確,其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被告行為後,刑法於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於九十五 年七月一日施行,而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 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 之法律,現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訂有明文,此條規定乃與刑 法第一條罪刑法定主義契合,而貫徹法律禁止溯及既往原則 ,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 是刑法第二條本身雖經修正,但刑法第二條既屬適用法律之 準據法,本身尚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應一律適用裁判時之 現行刑法第二條規定以決定適用之刑罰法律,先予敘明。又 本次刑法修正之比較新舊法,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 、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 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 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最高法院九十五年 五月二十三日著有九十五年度第八次刑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 。是以:
㈠被告行為後,刑法第五十六條連續犯之規定,業於九十四年 二月二日修正公布刪除,並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因行 為後新法業已刪除連續犯之規定,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 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 更。依行為時之舊法,被告數犯罪行為僅以一罪論,而依裁 判時之新法,被告數犯罪行為即須分論併罰,比較新、舊法 結果,新法並未有利於被告,故應依新修正刑法第二條第一 項規定,適用行為時法律即舊法論以連續犯。
㈡被告行為後,刑法第五十五條後段之牽連犯規定亦於九十四 年一月七日修正公布刪除,並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因 行為後新法業已刪除牽連犯之規定,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
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 變更。依行為時之舊法,被告數犯罪行為僅以一罪論,而依 裁判時之新法,被告數犯罪行為即須分論併罰,比較新、舊 法結果,新法並未有利於被告,故應依新修正刑法第二條第 一項規定,適用行為時法律即舊法論以牽連犯。 ㈢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 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五款規定:「宣告 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 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對照修正後刑法第 五十一條第五款之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 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 三十年」,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被告,依現 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之相關 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㈣綜合上述各條文修正前、後之比較,揆諸前揭最高法院決議 及修正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之「從舊、從輕」原則,自 應適用被告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刑法之相關規定,予以 論處。
三、查被告與共犯甲○○先後為巨浪公司之負責人,為商業會計 法第七十一條所稱之商業負責人,亦為公司法第八條所稱之 公司負責人,而被告在擔任巨浪公司登記負責人時,與晨奕 科技有限公司無進銷貨關係,被告與邱寀紜以附表一所示晨 奕公司不實統一發票六張,向稅捐機關扣抵銷項稅額,而逃 漏九十二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核其此部分所為,係違反稅 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七條第一款為納稅義務人以詐 術逃漏稅捐罪;又巨浪公司與順國公司、立鑫公司、耀盛公 司、雙暉公司間,均無進銷貨關係,被告卻與甲○○、邱寀 紜共同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予上開四家公司,虛報進、銷項金 額,並記入各公司業務上所應登載之相關帳冊中,據以製作 統一發票明細表,又作成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公司 申報營業稅,乃係履行公法稅捐義務,並非業務或附隨業務 行為,不構成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持向稅捐機關申 報行使,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稅務管理之正確性, 故核被告此部分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 以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罪,與稅捐稽 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幫助逃漏稅捐罪。又商業會計法第七 十一條第一款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及記入帳 冊罪,原即含有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本質,與刑法第二百十五 條之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業務上文書罪 ,皆規範處罰同一之登載不實行為,應屬法規競合,且前者
為後者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 適用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論處(最高法院九十二年 度臺上字第六一七一號、第七二五號、第六七九二號判決意 旨參照)。又按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所稱之「幫助 犯第四十一條之罪」,為特別法明定以幫助犯罪為構成要件 之犯罪類型,亦為稅捐稽徵法特別規定,屬於一獨立之犯罪 型態,性質上乃係實施犯罪之正犯(最高法院九十二年臺上 字第二八七九號判決參照),是被告與甲○○、邱寀紜間, 就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幫助逃漏稅捐罪,有犯意聯 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另被告與邱寀紜間,就違反稅 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七條第一款為納稅義務人以詐 術逃漏稅捐罪,被告與甲○○、邱寀紜間,就商業會計法第 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 憑證及記入帳冊罪,均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雖邱寀紜非 商業負責人及公司負責人,然與因特定關係成立犯罪之被告 、甲○○分別共同實施上開犯行,依修正後刑法第三十一條 第一項,以正犯論,而為共同正犯(被告行為後,刑法第二 十八條、第三十一條第一項業於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 ,並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二十八條規定 :「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修正後 刑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 皆為正犯。」揆諸本條之修正理由係為排除陰謀共同正犯、 預備共同正犯為共同正犯之類型,而被告既屬實際實行犯罪 行為之正犯,故被告不論依修正前後之刑法第二十八條,均 為共同正犯,對被告而言並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自不生新 舊法比較之問題,應逕依裁判時法即修正後刑法第二十八條 規定論擬;又修正前刑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因身分 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施或教唆幫助者,雖無 特定關係,仍以共犯論。」,而修正後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 定:「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 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 刑。」除修正實行與實施、共犯與正犯之用語外,修正後刑 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新增列但書規定可減輕其刑,自有利於 邱寀紜,故應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但書,適用修正後刑法第 三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雖依商業會計法第十八條第一項 規定商業應根據原始憑證,編製記帳憑證,根據記帳憑證登 入帳簿,惟被告所犯填製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罪,犯罪時間 及行為互相交錯,時間緊接,難分先後,是填製會計憑證及 記入帳冊均為會計作業之一環,如有先後登載不實之行為, 似均為連續犯行為之一部,尚難強分為二個不同之罪名。被
告先後多次填載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納稅義務人以詐術逃漏 稅捐之犯行,各時間緊接,方式相同,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 罪名,顯均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各為連續犯,應依修 正前刑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各以一罪論,並均加重其刑。被 告所犯連續填載不實會計憑證及連續幫助納稅義務人以詐術 逃漏稅捐二罪間,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應依修正前刑法 第五十五條從一重之連續填載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斷。被告所 犯為納稅義務人以詐術逃漏稅捐罪,與連續填製會計憑證罪 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公訴人認係牽連犯 ,有所未洽。爰審酌被告為納稅義務人以詐術逃漏稅捐,及 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幫助他人逃漏稅捐,造成稅捐機關核課 稅捐之錯誤,嚴重影響國家稅收之正確性,暨其品行及智識 程度,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填製不實進銷項憑證金額 ,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金額、為納稅義務人以詐術逃漏稅捐 金額之多寡,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分別量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且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合併 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之巨浪 公司九十二年度帳冊一本,為邱寀紜所有,供與被告共犯為 納稅義務人以詐術逃漏稅捐罪所用之物,依刑法第三十八條 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又扣案之巨浪公司九 十三年度發票一冊、巨浪公司九十二年度帳冊一本、巨浪公 司九十三年度帳冊一本、順國公司九十二年度帳冊一本,為 邱寀紜所有,供與被告共犯連續填載不實會計憑證罪所用之 物,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 ;另其餘扣案之物,無證據可資證明與本案有關,且為邱寀 紜他案犯罪之重要物證,不另為沒收之諭知。
四、九十五年七月一日修正公布施行之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 段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 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 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惟被告行為 時之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 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 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一元以上三元以下折算一日,易 科罰金。」,又依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前段 (現已刪除)規定,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一百倍折算一日, 則被告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應以銀元三百元折算一 日,經折算為新臺幣後,應以新臺幣九百元折算為一日。比 較修正前後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修正後之刑法第四十一 條第一項前段即行為時法律之規定,並未有利於被告,故應
依修正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規定,適用修正前刑法第四 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定其折算標準。
五、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之罪法定刑需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 下罰金,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三條第一項法定刑 均可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然被告行為後,九十四年二 月二日施行公布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之刑法第三十三條第 五款修正為:「主刑之種類如下:五、罰金:新臺幣一千元 以上,以百元計算之,」,是依修正後之法律,前開二罪所 得科處罰金最低為新臺幣一千元;而被告行為時修正前刑法 第三十三條第五款規定:「主刑之種類如下:五、罰金:一 元以上。」是依行為時之法律,前開二罪所得科處之罰金刑 最低為銀元一元即新臺幣三元。因此,比較上述修正前、後 之法律,修正後之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並未有利於被告, 自以被告行為時之舊法即依修正前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條 適用之依據。
六、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㈠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明知巨浪公司自九十二年十一月間起為 虛設行號,竟由漢記貿易行、旭逸創有限公司、瀚瑞科技工 程有限公司、頂峰企業商行取得此四家公司開立如附表三所 示之統一發票十八張,金額共四百二十一萬九千三百五十元 ,作為巨浪公司之進項憑證,用以扣抵營業稅額,而替巨浪 公司逃漏營業稅,因認被告此部分亦涉有違反稅捐稽徵法第 四十七條第一款、第四十一條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 正當方式逃漏稅捐罪嫌云云。
㈡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 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次 按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 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 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 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 法,為裁判基礎;復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 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 ,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 ,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之為有罪之認定,倘 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雖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時,尚無 從為有罪之認定(最高法院三十年上字第八一六號判例意旨 、四十年臺上字第八號判例意旨、七十六年臺上字第四九八 六號判例意旨參照)。
㈢公訴人認被告此部分涉有違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
、第四十一條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式逃漏稅 捐罪嫌,無非係以上開公司間並無實際進銷項關係等情,為 其主要論據。
㈣按營業稅之課徵係以營業行為或營業事實之存在為其前提, 虛設行號實際上並無進貨或銷貨之事實,而無進項支出及銷 項出貨,即無營業行為,自不能課徵營業稅,當然亦無逃漏 稅捐可言(最高法院九十年臺上字第六一六三號、八十九年 臺上字第七六○○號、八十九年臺上字第七一二六號判決意 旨參照)。經查,巨浪公司自九十二年十一月起,為詐騙廠 商貨品之虛設行號,此為檢察官所是認,且經本院以九十三 年度二七○六號判決在案,巨浪公司既未實際營業,並無銷 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之事實,自無依法課徵營業稅之餘 地,尚難認被告有何有逃漏營業稅之行為。
㈤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之證據足以證明被告此部分有何違反 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第四十一條公司負責人為納 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式逃漏稅捐之犯行,被告此部分之犯行 既屬不能證明,本應就此部分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然公訴 人認此部分與前揭論罪科刑部分有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 ,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一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條第一項、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一條第一項、(修正前)第五十六條、(修正前)第五十五條、(修正前)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第三十三條第五款、(修正前)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黃裕仁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 王嘉仁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1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一 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
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
教唆或幫助犯第四十一條或第四十二條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
本法關於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及代徵人應處徒刑之規定,於左列之人適用之:
一 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
附表一:
巨浪科技有限公司取得不實進貨發票公司一覽表 (開立月份九十二年七月至九十二年十月)
┌───┬────────────┬────┬──────────┬───────┬──────┐
│編 號│ 公 司 名 稱 │開立時間│ 發 票 號 碼 │ 銷 售 額 │營業稅額 │
├───┼────────────┼────┼──────────┼───────┼──────┤
│ 1 │晨奕科技有限公司 │9207│UU00000000│50000 │2500 │
├───┼────────────┼────┼──────────┼───────┼──────┤
│ 2 │晨奕科技有限公司 │9207│UU00000000│35000 │1750 │
├───┼────────────┼────┼──────────┼───────┼──────┤
│ 3 │晨奕科技有限公司 │9207│UU00000000│400000 │20000 │
├───┼────────────┼────┼──────────┼───────┼──────┤
│ 4 │晨奕科技有限公司 │9209│VU00000000│239800 │11990 │
├───┼────────────┼────┼──────────┼───────┼──────┤
│ 5 │晨奕科技有限公司 │9209│VU00000000│267800 │13390 │
├───┼────────────┼────┼──────────┼───────┼──────┤
│ 6 │晨奕科技有限公司 │9210│VU00000000│193600 │9680 │
├───┴────────────┴────┴──────────┴───────┴──────┤
│ 總計銷售額:0000000元 逃漏營業稅額:59310元 │
└───────────────────────────────────────────────┘
附表二:
巨浪科技有限公司開立不實銷貨發票公司一覽表 (開立月份九十二年十一月至九十三年三月)
┌───┬────────────┬────┬──────────┬───────┬──────┐
│編 號│ 公 司 名 稱 │開立時間│ 發 票 號 碼 │ 銷 售 額 │營業稅額 │
├───┼────────────┼────┼──────────┼───────┼──────┤
│ 1 │順國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9211│WU00000000│86340 │4317 │
├───┼────────────┼────┼──────────┼───────┼──────┤
│ 2 │順國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9211│WU00000000│28571 │1429 │
├───┼────────────┼────┼──────────┼───────┼──────┤
│ 3 │順國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9211│WU00000000│52500 │2625 │
├───┼────────────┼────┼──────────┼───────┼──────┤
│ 4 │順國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9211│WU00000000│52680 │2634 │
├───┼────────────┼────┼──────────┼───────┼──────┤
│ 5 │順國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9211│WU00000000│69790 │3490 │
├───┼────────────┼────┼──────────┼───────┼──────┤
│ 6 │順國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9211│WU00000000│68660 │3433 │
├───┼────────────┼────┼──────────┼───────┼──────┤
│ 7 │順國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9211│WU00000000│54780 │2739 │
├───┼────────────┼────┼──────────┼───────┼──────┤
│ 8 │順國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9212│WU00000000│85210 │4261 │
├───┼────────────┼────┼──────────┼───────┼──────┤
│ 9 │順國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9212│WU00000000│52500 │2625 │
├───┼────────────┼────┼──────────┼───────┼──────┤
│ 10 │順國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9212│WU00000000│28571 │1429 │
├───┼────────────┼────┼──────────┼───────┼──────┤
│ 11 │順國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9212│WU00000000│53210 │2661 │
├───┼────────────┼────┼──────────┼───────┼──────┤
│ 12 │順國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9212│WU00000000│68680 │3434 │
├───┼────────────┼────┼──────────┼───────┼──────┤
│ 13 │順國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9212│WU00000000│56680 │28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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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順國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9212│WU00000000│43850 │2193 │
├───┼────────────┼────┼──────────┼───────┼──────┤
│ 15 │立鑫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9212│WU00000000│234000 │11700 │
├───┼────────────┼────┼──────────┼───────┼──────┤
│ 16 │立鑫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9212│WU00000000│156000 │7800 │
├───┼────────────┼────┼──────────┼───────┼──────┤
│ 17 │立鑫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9212│WU00000000│260000 │13000 │
├───┼────────────┼────┼──────────┼───────┼──────┤
│ 18 │耀盛科技有限公司 │9301│XU00000000│28571 │1429 │
├───┼────────────┼────┼──────────┼───────┼──────┤
│ 19 │耀盛科技有限公司 │9301│XU00000000│62000 │3100 │
├───┼────────────┼────┼──────────┼───────┼──────┤
│ 20 │耀盛科技有限公司 │9301│XU00000000│88571 │4429 │
├───┼────────────┼────┼──────────┼───────┼──────┤
│ 21 │耀盛科技有限公司 │9301│XU00000000│55500 │2775 │
├───┼────────────┼────┼──────────┼───────┼──────┤
│ 22 │耀盛科技有限公司 │9301│XU00000000│33850 │1693 │
├───┼────────────┼────┼──────────┼───────┼──────┤
│ 23 │耀盛科技有限公司 │9302│XU00000000│86150 │4308 │
├───┼────────────┼────┼──────────┼───────┼──────┤
│ 24 │耀盛科技有限公司 │9302│XU00000000│79800 │3990 │
├───┼────────────┼────┼──────────┼───────┼──────┤
│ 25 │耀盛科技有限公司 │9302│XU00000000│71658 │3583 │
├───┼────────────┼────┼──────────┼───────┼──────┤
│ 26 │耀盛科技有限公司 │9302│XU00000000│28571 │1429 │
├───┼────────────┼────┼──────────┼───────┼──────┤
│ 27 │耀盛科技有限公司 │9302│XU00000000│69295 │3465 │
├───┼────────────┼────┼──────────┼───────┼──────┤
│ 28 │耀盛科技有限公司 │9302│XU00000000│84762 │4238 │
├───┼────────────┼────┼──────────┼───────┼──────┤
│ 29 │耀盛科技有限公司 │9302│XU00000000│81810 │4091 │
├───┼────────────┼────┼──────────┼───────┼──────┤
│ 30 │耀盛科技有限公司 │9302│XU00000000│24619 │1231 │
├───┼────────────┼────┼──────────┼───────┼──────┤
│ 31 │雙暉國際電信加值網路有限│9303│YU00000000│83900 │4195 │
│ │公司 │ │ │ │ │
├───┼────────────┼────┼──────────┼───────┼──────┤
│ 32 │雙暉國際電信加值網路有限│9303│YU00000000│354000 │17700 │
│ │公司 │ │ │ │ │
├───┼────────────┼────┼──────────┼───────┼──────┤
│ 33 │雙暉國際電信加值網路有限│9303│YU00000000│336000 │16800 │
│ │公司 │ │ │ │ │
├───┴────────────┴────┴──────────┴───────┴──────┤
│ 總計銷售額:0000000元 逃漏營業稅額:151060元 │
└───────────────────────────────────────────────┘
附表三:
┌───┬────────────┬────┬──────────┬───────┬──────┐
│編 號│ 公 司 名 稱 │開立時間│ 發 票 號 碼 │ 銷 售 額 │營業稅額 │
├───┼────────────┼────┼──────────┼───────┼──────┤
│ 1 │漢記貿易行 │9211│WU00000000│210700 │10535 │
├───┼────────────┼────┼──────────┼───────┼──────┤
│ 2 │漢記貿易行 │9211│WU00000000│260000 │13000 │
├───┼────────────┼────┼──────────┼───────┼──────┤
│ 3 │漢記貿易行 │9212│WU00000000│310000 │15500 │
├───┼────────────┼────┼──────────┼───────┼──────┤
│ 4 │旭逸創有限公司 │9211│WU00000000│232000 │11600 │
├───┼────────────┼────┼──────────┼───────┼──────┤
│ 5 │旭逸創有限公司 │9212│WU00000000│228150 │11408 │
├───┼────────────┼────┼──────────┼───────┼──────┤
│ 6 │旭逸創有限公司 │9212│WU00000000│184900 │9245 │
├───┼────────────┼────┼──────────┼───────┼──────┤
│ 7 │頂峰企業商行 │9301│XU00000000│91140 │4557 │
├───┼────────────┼────┼──────────┼───────┼──────┤
│ 8 │頂峰企業商行 │9301│XU00000000│17140 │8557 │
├───┼────────────┼────┼──────────┼───────┼──────┤
│ 9 │頂峰企業商行 │9301│XU00000000│165000 │8250 │
├───┼────────────┼────┼──────────┼───────┼──────┤
│ 10 │頂峰企業商行 │9301│XU00000000│157000 │7850 │
├───┼────────────┼────┼──────────┼───────┼──────┤
│ 11 │頂峰企業商行 │9301│XU00000000│131000 │6550 │
├───┼────────────┼────┼──────────┼───────┼──────┤
│ 12 │頂峰企業商行 │9301│XU00000000│157600 │7880 │
├───┼────────────┼────┼──────────┼───────┼──────┤
│ 13 │頂峰企業商行 │9301│XU00000000│94000 │4700 │
├───┼────────────┼────┼──────────┼───────┼──────┤
│ 14 │頂峰企業商行 │9301│XU00000000│127570 │6379 │
├───┼────────────┼────┼──────────┼───────┼──────┤
│ 15 │頂峰企業商行 │9301│XU00000000│126840 │6342 │
├───┼────────────┼────┼──────────┼───────┼──────┤
│ 16 │頂峰企業商行 │9301│XU00000000│132160 │6608 │
├───┼────────────┼────┼──────────┼───────┼──────┤
│ 17 │瀚瑞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9304│YU00000000│733050 │36653 │
├───┼────────────┼────┼──────────┼───────┼──────┤
│ 18 │瀚瑞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9304│YU00000000│707100 │35355 │
├───┴────────────┴────┴──────────┴───────┴──────┤
│ 總計銷售額:0000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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