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1378號
聲 請 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信志
代 理 人 林雅婷
相 對 人 黃哲祥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為如附件所示之意思表示為公示送達。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民 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 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欲對相對人寄發如附件之債權讓與通知 書所示之意思表示,因相對人設籍於臺中市西屯區戶政事務 所,以致無法送達,並提出戶籍謄本影本為證,為此聲請裁 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經本院 依職權查詢個人戶籍資料為證,本件聲請核與首揭法條規定 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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