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自字,95年度,12號
TCDM,95,自,12,200704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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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自字第12號
自 訴 人 松樺環保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自訴代表人 丙○○
自訴代理人 林春榮 律師
被   告 癸○○
      辛○○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張智翔 律師
      廖健智 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
下:
主 文
癸○○辛○○均無罪。
理 由
一、自訴意旨略以:被告癸○○辛○○係夫妻,自民國(下同 )九十二年一月起至九十四年七月十四日止分別擔任台中縣 沙鹿鎮○○路三十一之二號自訴人松樺環保事業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簡稱自訴人松樺公司)之總經理、財務經理,為商 業負責人或主辦會計之人員,均明知其等所持有之現金或支 票均屬自訴人松樺公司所有,並係因業務關係而持有他人之 物,竟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聯絡,連續 先於:(一)、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二日共同將新台幣(下同 )三十八萬五千元之現金侵占入己,再推由被告辛○○在其 所掌管之電腦傳票系統內虛偽輸入應付被告癸○○九十二年 十一月、九十二年十二月、九十三年一月、九十三年二月之 薪資共十九萬二千元、應付被告辛○○九十二年十一月、九 十二年十二月、九十三年一月、九十三年二月之薪資共十二 萬八千元及自九十二年十一月起至九十四年三月止按月付與 案外人即松樺公司董事壬○○○車馬費五千元之支出,以掩 飾其等共同侵占之犯行。(二)、被告癸○○辛○○復連 續於九十四年七月二日前又共同侵占自訴人松樺公司所有之 現金十萬元,再推由被告辛○○於九十四年七月二日以應付 被告癸○○九十三年十月薪資十萬元為名而虛偽輸入電腦系 統,另以倒填日期之方式再虛偽輸入第000000000 00000號之轉帳傳票,以資掩飾。(三)、被告辛○○ 再於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三日以欲支付案外人丑○○二萬元為 由而製作轉帳傳票,並由自訴人松樺公司帳戶內提領款項, 惟僅將其中六千五百二十八元付與丑○○,將其餘一萬三千 四百七十二元現金侵占入己,致於離職時,均未繳回自訴人 松樺公司。(四)、被告癸○○辛○○明知自訴人松樺公



司於九十三年四月五日所簽發以中國商業銀行沙鹿分行,面 額一百萬元第五三四六一二號支票原欲交付案外人即松樺公 司股東寅○○而暫由被告辛○○保管,嗣因故未交付,被告 癸○○辛○○竟於九十四年七月十三日共同將該張已過期 之支票侵占入己,且為使該支票得以兌現,遂擅自將發票日 由九十三年四月五日變造為九十四年四月五日,再由被告辛 ○○違背自訴人松樺公司之意思而蓋用其所保管自訴人松樺 公司大章於刪改處,再透過被告癸○○之父即松樺公司股東 子○○在台新銀行西台中分行第000-00-00000 00-0-00號帳戶而委託提示,另於同日十二時五分以 語音轉帳方式由自訴人松樺公司第00000000000 號乙存帳戶內將一百萬元轉至第00000000000號 自訴人松樺公司甲存帳戶內,使該支票得以兌領。被告癸○ ○與辛○○於取得該一百萬元現金後,即於翌日(九十四年 七月十四日)棄職離開自訴人松樺公司,致生損害於松樺公 司,迭經催索均恝置不理,案經松樺公司提起自訴到院,因 認被告癸○○辛○○均共同連續牽連涉犯刑法第三百三十 六條第二項業務侵占、第二百零一條第一項變造有價證券、 違反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等之罪嫌云云。二、自訴意旨認被告癸○○辛○○均共同連續牽連涉犯刑法第 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業務侵占、第二百零一條第一項變造有 價證券、違反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等之罪嫌,無非 以上揭事實,有(一)、會計傳票一張(見自證九),待證 事實:被告辛○○確於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以代號「A○ 二○一」輸入支付被告癸○○辛○○九十二年十一月、九 十二年十二月、九十三年一月、九十三年二月薪資之事實。 (二)、會計傳票十七張(見自證十),待證事實:被告辛 ○○確於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以代號「A○二○一」輸入 支付壬○○○自九十二年十一月起至九十四年三月車馬費各 五千元之事實。(三)、轉帳傳票一張(見自證十一),待 證事實:被告癸○○九十三年十月薪水為五萬九千三百六十 二元,且於九十四年三月一日以該轉帳傳票支付。(四)、 會計傳票一張(見自證十二),待證事實:被告辛○○於九 十四年七月二日又以代號「A○二○一」輸入支付癸○○九 十三年十月薪資十萬元之事實。(五)、轉帳傳票、會計傳 票及支出證明單各一張(見自證十三),待證事實:丑○○ 於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三日僅領取六千五百二十八元,被告辛 ○○於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三日所製作轉帳傳票及九十四年六 月二十六日所製作會計傳票則輸入支付丑○○部分薪資二萬 元。(六)、第五三四六一二號支票正反面及存根聯影本各



一張(見自證四),待證事實:該支票原載發票日為九十三 年四月五日,且欲交付寅○○,但未簽收,嗣該支票之發票 日改為九十四年四月五日,僅在刪改處蓋自訴人松樺公司之 大章,並由子○○在台新銀行西台中分行第000-00- 0000000-0-00號帳戶而委託提示兌領。(七) 、客戶歷史檔交易明細查詢表一份(見自證十四),待證事 實:自訴人松樺公司在中國商銀第00000000000 號乙存帳戶於九十四年七月十三日以語音轉帳方式將將一百 萬元轉至第00000000000號甲存帳戶內。(八) 、陳俊華會計師所製作之查核報告書(見自證六),待證事 實:自訴人松樺公司於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二日實際上未有三 十八萬五千元之合法支出,於九十四年七月二日亦未有十萬 元之合法支出及於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三日實際祇支出六千五 百二十八元,被告辛○○竟以代號「A○二○一」作不實之 輸入電腦內等為論據。
三、按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犯罪事實 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而不能證明被 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 第一項、第二項、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另依 同法第三百四十三條之規定,前開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之規 定,並於自訴程序準用之。次按法院自依自由心證為證據判 斷時,不得違背經驗法則,所謂經驗法則,係指吾人基於日 常生活經驗所得之定則,並非個人主觀上之推測(最高法院 三十一年上字第一三一二號判例參照)。又認定犯罪事實, 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 然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 之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 據之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 性懷疑之存在時,即無從為有罪之認定,(最高法院著有七 十六年臺上字第四九八六號判例可資參照)。且為刑事訴訟 法上證明之資料,無論其為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均須達於 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 ,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若其關於被告是否犯罪之證明未能 達此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 信,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 不利於被告之認定,此觀諸最高法院七十六年臺上字第四九 八六號判例意旨自明。又按犯罪事實之認定,應憑真實之證 據,倘證據是否真實尚欠明顯,自難以擬制推測之方法,為 其判斷之基礎,而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 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該項證據自須適合於被告犯罪



事實之認定,始得採為斷罪資料,最高法院五十三年臺上字 第六五六號、二十九年上字第三一0五號判例可資參照。四、本件訊據被告癸○○辛○○對於上揭其等自九十二年一月 起至九十四年七月十四日止分別擔任自訴人松樺公司之總經 理、管理部經理,被告癸○○承認其職務內容為只負責公司 業務部分,被告辛○○則承認其職務內容為處理公司行政、 財務、廠務等事務,但財務是由其跟自訴代表人丙○○共同 負責,且其亦有掌管公司電腦傳票系統,其之代號為「A○ 二○一」,有個人密碼,本案一百萬支票之發票日係由其更 改,並蓋上其平常所保管之自訴人松樺公司大章等之事實固 直承不諱,然堅詞否認有何前揭共同連續牽連涉犯刑法第三 百三十六條第二項業務侵占、第二百零一條第一項變造有價 證券、違反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等之罪嫌。被告辛 ○○辯稱:伊並沒有業務侵占犯行,且自訴人松樺公司尚積 欠伊及被告癸○○薪資總共九十餘萬元;壬○○○五千元董 事車馬費部分,伊有問過自訴代表人丙○○稱要一次補給董 事壬○○○,係經自訴代表人丙○○同意,該款項亦確實有 給付予董事壬○○○;丑○○部分松樺公司確實有給付六千 五百二十八元,係丑○○之部分薪水,為何帳上會製作二萬 元之傳票伊並不太清楚;九十三年十月份被告癸○○之薪水 係六萬元、伊薪水為四萬元,當月伊等確有領取薪資共十萬 元,準備書狀證十二上雖記載癸○○九十三年十月份薪水十 萬元,實際上是被告癸○○辛○○二人之九十三年十月份 合計之薪水十萬元,準備書狀證十一則係作廢之傳票;另一 百萬元支票部分,伊確實有更改原來之發票日九十三年四月 五日、付款人為中國商業銀行沙鹿分行,面額一百萬元,票 號是五三四六一二號支票上之發票日為九十四年四月五日, 松樺公司之大章是原本就保管在伊處,且由伊蓋上的,是由 自訴代表人丙○○授權給伊去跟債權人協調延期還款,該張 支票原本是松樺公司要償還給該公司之債權人寅○○的,但 自訴代表人丙○○要伊跟寅○○協調,寅○○同意緩期清償 ,寅○○即僅留存原來松樺公司簽發給其之本票,之後松樺 公司之另債權人乙○○要求不要留存原來松樺公司簽發給其 之本票,要支票,所以伊乃將原要給寅○○之支票更改發票 日後交給乙○○之母親甲○○○,因乙○○本身重度殘障, 均是由其母親處理其之一般事務,其母親即將支票交給原出 面替松樺公司向其借款之被告癸○○之父親子○○去提示兌 領之後,將現金給付給甲○○○;松樺公司之財務是由伊跟 丙○○負責,伊亦有掌管公司電腦傳票系統,伊之代號為「 A○二○一」,有個人密碼,但松樺公司之會計傳票及伊自



己使用之電腦,松樺公司在伊尚未離職之前即已由丙○○邱彥彰(松樺公司董事庚○○之兒子,在松樺公司任職業務 )偷走,伊於九十四年七月十九日在松樺公司發現前開電腦 不見後,伊隨即向台中縣警察局沙鹿分局沙鹿分駐所報案, 但該分駐所不讓伊報案,說九十四年七月十八日凌晨丙○○ 已經先去報失竊,而伊有遇到邱彥彰並詢問電腦何去,邱彥 彰稱拿去解碼了,此部分伊有請律師律師函給丙○○,請 丙○○將會計傳票及電腦等歸還松樺公司,丙○○亦有回函 給伊之律師,稱係其拿去存放,此有資料可證,另松樺公司 財務作業流程蠻不一定的,正常流程若是屬於零用金,伊會 放置幾千元於會計那邊,由會計直接付款之後上電腦KEY 帳,再向伊報告,另有些要給付給廠商之支票,由伊、丙○ ○、庚○○三人看過蓋章,日期及公司大章先不蓋,等到松 樺公司帳戶有款項進入之後,再填具日期蓋章支付出去,之 後通常均由會計在於電腦上KEY上該筆款項,如果會計沒 有時間,才由伊KEY上去,松樺公司財務之電腦資料,必 須有密碼之人才可以進入該系統,有密碼之人則有:丙○○ 、行政會計、伊、卯○○(以前松樺公司之董事),自訴人 松樺公司發生財務困難時,丙○○有指示伊如何去還款,伊 均有跟丙○○報備,不能待處理完後,才來追究責任,丙○ ○拿取走之會計資料,伊不知道丙○○為何之前要一直拿去 修改,伊絕無業務侵占、變造有價證券及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之犯行等語。被告癸○○辯稱:伊之答辯理由同被告辛○○ 所述,另乙○○之一百萬元借款,當初是由伊父親子○○出 面替松樺公司借款的,松樺公司後來財務出問題,連薪水及 利息錢均無法支付,因此甲○○○才會將前開支票拿給子○ ○負責提示兌領後,將借款還回給乙○○之母親甲○○○, 伊在松樺公司任職期間與被告辛○○同,職務是總經理,職 務內容只負責業務部分,財務部分伊從未經手及過問過,因 傳票伊從未審核蓋過章、簽過名,而傳票是由被告辛○○、 自訴代表人丙○○、自訴人松樺公司董事庚○○等三人蓋章 、由丙○○、庚○○二人負責決策財務方面事情,由被告辛 ○○負責執行財務方面之事情,當時自訴人松樺公司危急, 丙○○均推由伊等去處理,伊等係依照丙○○指示去處理公 司所負擔之債務,現在公司危機解除了,竟然來告伊等,伊 絕無業務侵占、變造有價證券及違反商業會計法等之犯行等 語。
五、經查:(一)、被告癸○○辛○○供述稱,「自訴人松樺 公司迄目前為止,尚積欠其等薪資共九十餘萬元。」(見本 院九十五年八月八日準備程序筆錄);核與自訴代表人丙○



○陳稱,「自訴人松樺公司迄目前為止,原先帳目上記載約 尚積欠被告癸○○辛○○薪資共九十餘萬元,後來因為之 前帳目均係被告辛○○在處理,其不清楚,後來發現有一筆 二十七萬二千元之款項,直接會計轉帳,但是款項是否實際 進入被告癸○○辛○○二人之帳戶,其不清楚,如果扣除 該筆二十七萬二千元款項,還有積欠被告癸○○辛○○二 人六十餘萬元之薪資,詳細數字其不清楚。」(見本院九十 六年二月五日審判筆錄),及證人即自訴人松樺公司之行政 會計戊○○證述稱,「自訴人松樺公司迄目前為止,帳目上 面尚積欠被告癸○○辛○○薪資,至被告癸○○辛○○ 二人離職時,松樺公司約積欠被告癸○○辛○○二人薪資 合計約五十萬元以上,將近九十萬元,詳細數字其不清楚, 要看報表才知道。松樺公司積欠員工薪資問題很嚴重,連其 自己亦被拖欠二個月後才給付,離職之最後一個月,還積欠 其一個月之薪水迄今均尚未給付。」(見本院九十六年二月 五日審判筆錄),除有爭議部分外,大致相符,並有自訴人 松樺公司於九十五年四月三日以電子郵件寄發給被告辛○○ 之薪資給付表(自訴人松樺公司尚積欠被告癸○○辛○○ 薪資分別為三十七萬六千一百七十二元、二十八萬八千元, 見被告癸○○辛○○九十五年八月八日刑事調查證據聲請 狀所檢附之被證一。)。是自訴人松樺公司迄目前為止,尚 積欠被告癸○○辛○○薪資共九十餘萬元,縱扣除自訴代 表人丙○○所陳稱前開有爭議之二十七萬二千元之款項,自 訴人松樺公司迄目前為止,亦尚積欠被告癸○○辛○○薪 資共六十餘萬元,詳如前述。則被告癸○○辛○○二人何 需虛偽製作自證九之會計傳票一張、自證十一之轉帳傳票一 張及自證十二之會計傳票一張,而分別於九十四年四月二十 二日共同將三十八萬五千元之現金侵占入己,再推由被告辛 ○○在其所掌管之電腦傳票系統內虛偽輸入應付被告癸○○ 九十二年十一月、九十二年十二月、九十三年一月、九十三 年二月之薪資共十九萬二千元、應付被告辛○○九十二年十 一月、九十二年十二月、九十三年一月、九十三年二月之薪 資共十二萬八千元,及於九十四年七月二日前又共同侵占自 訴人松樺公司所有之現金十萬元,再推由被告辛○○於九十 四年七月二日以應付被告癸○○九十三年十月薪資十萬元為 名而虛偽輸入電腦系統,另以倒填日期之方式再虛偽輸入第 00000000000000號之轉帳傳票,以資掩飾。 且自訴代表人丙○○於本院九十五年十一月一日審理時,亦 到庭陳稱如下:「(審判長問證人丙○○:妳是否能從公司 支付員工薪資之中國國際商業銀行沙鹿分行帳戶內查出被告



癸○○辛○○二人有重複支領九十二年十一月至九十三年 二月份之薪資及被告癸○○有支領九十三年十月份薪資共十 五萬九千三百六十二元,且也有支付被告癸○○九十三年五 、八、九月薪資各六萬元之證明?)證人答:我沒有辦法查 出上開被告癸○○辛○○二人實際上是否有重複支領。」 等語。自訴代表人丙○○復於本院九十六年二月五日審理時 ,到庭陳稱,松樺公司在被告癸○○辛○○二人離職當時 ,帳目並不清楚(見本院九十六年二月五日審判筆錄)。另 依據自訴人松樺公司於九十五年四月三日以電子郵件寄發給 被告辛○○之薪資給付表所載,自訴人松樺公司積欠其他員 工薪資,部分員工已經全部償還,部分員工(一般勞工部分 )尚有積欠大約二個月之薪資,而自訴人松樺公司積欠被告 癸○○辛○○之合計總薪資則屬最多。經核自訴人松樺公 司還給被告癸○○辛○○二人之薪資,並未多於還給其他 員工積欠之薪資。被告癸○○辛○○二人所領取之前開薪 資,並無厚己薄人之情形。是依據自訴人松樺公司所提出之 前揭事證,實不足以證明被告癸○○辛○○確有前開共同 侵占等犯行。另經本院傳喚證人壬○○○於九十五年十二月 二十七日審理時,到庭具結經實施交互詰問證稱如下:「審 判長諭知開始進行交互詰問,請自訴代理人林春榮律師行主 詰問。(自訴代理人林春榮律師問證人壬○○○:妳在松樺 公司擔任何職務?)證人答:我是擔任董事職務,是從九十 二年迄今。(自訴代理人林春榮律師問證人壬○○○:妳擔 任董事有無支領薪水?)證人答:沒有,只有領車馬費,我 是每月領取五千元的車馬費。(自訴代理人林春榮律師問證 人壬○○○:該車馬費是何人決定的?)證人答:是他們於 九十二年間要我當董事時說的,當時是何人說的,我忘記了 。(自訴代理人林春榮律師問證人壬○○○:是在何場合說 的?)證人答:忘記了,有無書面紀錄我不清楚。(自訴代 理人林春榮律師問證人壬○○○:當時在場有幾人?)證人 答:時間太久,我不記得了,而且我身體不好。(自訴代理 人林春榮律師問證人壬○○○:實際上是否有支領到車馬費 ?)證人答:有,一直支領到九十四年三、四月間,正式的 日期我不記得了,但之後因為公司財務情況不好,從上開時 間迄今就沒有支領了。(自訴代理人林春榮律師問證人壬○ ○○:九十四年三、四月之前,該車馬費是何人拿給妳的? )證人答:是被告辛○○拿給我的,是在我住處拿給我的, 她有時候每個月拿給我,有時候,一、二個月之後一起拿給 我。審判長請選任辯護人反詰問。(選任辯護人張智翔律師 起稱:無。)審判長諭知交互詰問證人完畢。」,是依據上



開證人壬○○○之證詞,及參酌證人己○○證稱,松樺公司 除了證人壬○○○之外,尚有證人庚○○亦有支領車馬費等 語(見本院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七日審判筆錄),證人庚○○ 證稱,其在松樺公司設立不久即開始擔任董事,擔任董事期 間開始幾個月有五千元車馬費,後來因為其提供土地給松樺 公司擔保,且松樺公司之支出、支票等要其蓋章,所以車馬 費即提高至一萬五千元,松樺公司車馬費之給付是被告癸○ ○決定的等情(見本院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七日審判筆錄), 足認松樺公司確實有自九十二年十一月起至九十四年三月止 按月支付該公司董事壬○○○車馬費每月五千元之款項無訛 。從而,依據自證十之會計傳票十七張,亦無從證明被告癸 ○○、辛○○確有共同侵占等犯行。(二)、證人丑○○經 本院多次合法傳喚均未到庭,無從查證該證人丑○○實際支 領數額究係若干。而被告辛○○雖於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以支付證人丑○○二萬元為由而製作轉帳傳票,惟為何帳上 會製作有二萬元之轉帳傳票,被告辛○○陳稱並不太清楚, 自訴人松樺公司復無其他積極事證足資證明該二萬元之轉帳 傳票確係被告辛○○所製作,且被告辛○○所使用之電腦, 在被告辛○○離職前業經自訴代表人丙○○邱彥彰取走送 請台中市○○路之某電腦公司解碼等情,亦據自訴代表人丙 ○○於本院九十六年二月五日審理時,到庭陳稱在卷;則前 開二萬元之轉帳傳票是否確係被告辛○○所製作即有懷疑。 另本案所有電腦會計、財務系統資料、轉帳傳票、會計傳票 及證人丑○○於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三日領取六千五百二十八 元之支出證明單等等資料均保存在自訴人松樺公司處,實無 從苛求被告癸○○辛○○二人舉出前開保存在自訴人松樺 公司處之證據證明其等辯解。然亦未見自訴人松樺公司完整 提出所有相關積極證據證明被告癸○○辛○○二人此部分 之犯罪,是被告癸○○辛○○二人此部分之犯罪嫌疑顯有 不足。(三)、證人子○○、甲○○○於本院九十五年十二 月二十七日審理時,到庭具結經實施交互詰問分別證稱如下 :「審判長諭知開始進行交互詰問,請自訴代理人林春榮律 師行主詰問。(自訴代理人林春榮律師起稱:請求隔離訊問 證人子○○、證人甲○○○。)審判長諭知:本件實施隔離 訊問,請證人甲○○○暫退庭外。(自訴代理人林春榮律師 問證人子○○:你是否是松樺公司的股東?)證人答:不是 。(自訴代理人林春榮律師問證人子○○:你在九十四年七 月十三日有無拿一張面額壹佰萬元支票去提示?(提示自證 四))證人答:有,是我自己拿去提示的,該支票背面的○ 七六─一○─○○九四五二─五─○○號帳號,因為時間太



久,是由何人書寫的我忘記了,該支票是證人甲○○○交付 給我的,她是在九十四年七、八月間交付給我的,我是去證 人甲○○○嘉義住處,由她交給我的,是白天交給我的,是 上午還是下午我忘記了,大概是中午的時候,她交付該支票 給我時,當場還有我、跟我太太在場,其餘並沒有其他的人 ,當天我是開車或是坐車去證人甲○○○嘉義住處,我忘記 了。(自訴代理人林春榮律師問證人子○○:你是使用何銀 行帳戶去提示的?)證人答:我是使用台新銀行大雅分行的 帳戶去提示的。(自訴代理人林春榮律師問證人子○○:該 戶頭平常是何人在使用?)證人答:是我在使用。(自訴代 理人林春榮律師問證人子○○:提示壹佰萬元支票兌現之後 ,你如何處理?)證人答:我提領壹佰萬元現金,提領之後 我交付給證人甲○○○,之所以交付給她是因為錢是我向她 借的壹佰萬元給松樺公司使用。(自訴代理人林春榮律師問 證人子○○:該壹佰萬元現金是在何時提領的?)證人答: 我記得是在九十四年七、八月間,我是分二、三次交付給證 人甲○○○的。(自訴代理人林春榮律師問證人子○○:你 去銀行提領時填寫的取款條是何人填具的?)證人答:是我 自己寫的,至於第一、二、三次提領多少錢我忘記了。(自 訴代理人林春榮律師問證人子○○:為何需要分三次提款交 付?)證人答:因為證人甲○○○常常來臺中,如果她來臺 中,我就分批交付給她,因為她說壹佰萬元款項要放在我那 裡,如果她有需要用,或是要借錢給他人時,再叫我提領款 項給她,公司向她的借款壹佰萬元我都有提領全部還她了, 但後來沒有計算利息,之前公司有給付利息給她,後來就沒 有付了。(自訴代理人林春榮律師問證人子○○:該三次總 共給付壹佰萬元,是在何處給付的?)證人答:是在我住處 或證人甲○○○住處支付的。(自訴代理人林春榮律師問證 人子○○:在你住處支付給證人甲○○○之該次,她要到你 家之前是否有先跟你聯繫?)證人答:有,我才事先提領款 項準備支付給她。(自訴代理人林春榮律師問證人子○○: 你要拿錢去證人甲○○○住處給她時,有無事先跟她聯絡? )證人答:有。(自訴代理人林春榮律師問證人子○○:是 何人決定要在何處支付款項?)證人答:這三次給付款項要 在何處都是我決定的。(自訴代理人林春榮律師問證人子○ ○:該壹佰萬元你是否有交付給被告癸○○、被告辛○○? )證人答:都沒有。(自訴代理人林春榮律師問證人子○○ :當初該壹佰萬元要借給公司時,是以何人名義借取的?) 證人答:是我向證人甲○○○說的,用證人甲○○○的兒子 乙○○名義借取的,但是都是證人甲○○○在處理的。(自



訴代理人林春榮律師問證人子○○:該壹佰萬元支票你要拿 去提示之前幾天拿到的?)證人答:時間久了,忘記了。審 判長請選任辯護人反詰問。選任辯護人張智翔律師起稱:無 。審判長諭知交互詰問證人完畢。」、「審判長點呼證人甲 ○○○入庭。審判長諭知開始進行交互詰問,請選任辯護人 張智翔律師行主詰問。(選任辯護人張智翔律師問證人甲○ ○○:妳有無借錢給松樺公司?)證人答:有的。(選任辯 護人張智翔律師問證人甲○○○:總共借了多少錢?)證人 答:壹佰萬元。(選任辯護人張智翔律師問證人甲○○○: 當初妳是以何人名義借錢給松樺公司的?)證人答:是以我 兒子乙○○的名義來借取的,因為他比較年輕,我年紀比較 大,如有發生糾紛他比較知道,而且他是殘障,所以由我代 表。(選任辯護人張智翔律師問證人甲○○○:松樺公司有 無給付妳利息?)證人答:有,利息都是以松樺公司用匯款 方式匯入我嘉義台南企銀(現在改制為京城銀行)的戶頭裡 面。(選任辯護人張智翔律師問證人甲○○○:該壹佰萬元 是否有還給妳?)證人答:有,已經還完了,松樺公司是以 支票支付給我,我將支票拜託證人子○○幫我提示兌現,總 共約分三次給付給我,是在我來臺中或是他來嘉義玩的時候 還給我的。(選任辯護人張智翔律師問證人甲○○○:該支 票妳在何處交付給證人子○○替妳提示兌領的?)證人答: 是證人子○○來我嘉義住處我交付給他的。(選任辯護人張 智翔律師問證人甲○○○:妳當初為何要借錢給松樺公司? )證人答:是被告癸○○說松樺公司要購買機器用的。(選 任辯護人張智翔律師問證人甲○○○:松樺之公司負責人丙 ○○是否有打電話問過妳該壹佰萬款項是否已經給付了?) 證人答:有的,是清償以後,她才打電話問我的,我跟她說 ,已經還了。審判長請自訴代理人林春榮律師反詰問。(自 訴代理人林春榮律師問證人甲○○○:該壹佰萬元要借給松 樺公司,是由何人經手的?)證人答:是我直接匯款到松樺 公司的帳戶裡面去的。(自訴代理人林春榮律師問證人甲○ ○○:公司要借這筆錢,是何人出面跟你接觸的?)證人答 :是被告癸○○出面的,那是他們有開會討論過的,至於自 訴人松樺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並沒有出面跟我借錢。(自 訴代理人林春榮律師問證人甲○○○:何時借款的?)證人 答:我忘記了。(自訴代理人林春榮律師問證人甲○○○; 松樺公司開會時,妳是否有在場?)證人答:沒有。(自訴 代理人林春榮律師問證人甲○○○:既然借錢時丙○○沒有 跟你接觸過,為何她打電話給妳,妳知道她是松樺公司的負 責人?)證人答:是她自己講的。(自訴代理人林春榮律師



問證人甲○○○:妳跟妳兒子是否是松樺公司之股東?)證 人答:都不是的,但是我們是松樺公司的暗股,我的暗股五 十萬元是插股在被告癸○○那裡,跟我借款壹佰萬元給松樺 公司並沒有關係。(自訴代理人林春榮律師問證人甲○○○ :該壹佰萬元支票是何人交付給妳的?)證人答:是被告癸 ○○交付給我的,是在嘉義交給我的。(自訴代理人林春榮 律師問證人甲○○○:(提示自證四)該支票後面書寫的數 字帳戶是何人所書寫的?)證人答:我忘記了,後改稱:是 證人子○○所寫的,又改稱:我不知道是何人寫的,因為我 剛才以為自訴代理人是在詢問我支票上的印章是何人的。( 自訴代理人林春榮律師問證人甲○○○:他書寫上開數字帳 戶時妳是否在場?)證人答:我不在場。(自訴代理人林春 榮律師問證人甲○○○:被告癸○○將上開支票交付給妳時 ,還有何人在場?)證人答:還有被告辛○○,是何時交付 的,我忘記了。(自訴代理人林春榮律師問證人甲○○○: 該支票後來為何交付給證人子○○?)證人答:因為證人子 ○○在臺中比較方便。(自訴代理人林春榮律師問證人甲○ ○○:妳交付支票給證人子○○還有何人在場?)證人答: 只有證人子○○及他太太。(自訴代理人林春榮律師問證人 甲○○○:被告癸○○將票交付給妳及妳交付支票給子○○ ,中間相隔多久?)證人答:忘記了。(自訴代理人林春榮 律師問證人甲○○○:證人子○○為何去妳家拿這張票?) 證人答:因為是好朋友。(自訴代理人林春榮律師問證人甲 ○○○:證人子○○將支票兌現之後,分幾次支付給妳?) 證人答:分三次交付給我。(自訴代理人林春榮律師問證人 甲○○○:從妳將票交給證人子○○至證人子○○將第一次 款項交給妳中間,間隔多久?)證人答:忘記了。(自訴代 理人林春榮律師問證人甲○○○:證人子○○將錢交給妳之 後,妳將錢拿去何處?)選任辯護人張智翔律師起稱:異議 ,因為跟本案無關。審判長諭知:異議有理由,請改問其他 問題。(自訴代理人林春榮律師問證人甲○○○:該壹佰萬 元拿取之後,是否還有將該壹佰萬元交付給證人子○○或被 告二人?)證人答:都沒有。審判長請選任辯護人張智翔律 師行覆主詰問。選任辯護人張智翔律師起稱:無。審判長諭 知交互詰問證人完畢。」。證人寅○○亦於本院九十五年九 月二十七日審理時,到庭具結經實施交互詰問證稱如下:「 審判長諭知開始進行交互詰問,請自訴代理人行主詰問。( 自訴代理人林春榮律師問證人寅○○:你跟松樺公司有無金 錢往來?)證人答:有,該公司積欠我借款一百萬元,該借 款是於九十二年左右借的,確實日期我不記得。(自訴代理



林春榮律師問證人寅○○:那是何人跟你接洽的?)證人 答:是公司的人跟我接洽,但是經辦人是何人我忘記了,應 該是被告癸○○出面以公司名義向我借款的。(自訴代理人 林春榮律師問證人寅○○:當時跟你借錢時,有無拿什麼借 據、收據、支票給你?)證人答:他是開本票給我,因為我 住在國外,所以我委託友人蔡俊彥幫我收取本票。(自訴代 理人林春榮律師問證人寅○○:公司後來是否有拿一張壹佰 萬元支票給你(票號:A0000000號)?證人答:我 本人沒有拿到該支票,因為我是委託蔡先生幫我拿的,後來 公司的被告辛○○有一天打電話來說公司沒有錢,還不出借 款,所以請求暫緩,我有同意,至於該支票蔡先生有沒有拿 到我不清楚。(自訴代理人林春榮律師問證人寅○○:當時 被告辛○○要求暫緩是何時?)證人答:我不記得了。(自 訴代理人林春榮律師問證人寅○○:(提示自證四支票)該 支票影本(即前開壹佰萬支票)有無看過?)證人答:沒有 看過。審判長請選任辯護人張智翔律師行反詰問。選任辯護 人張智翔律師起稱:無。審判長諭知交互詰問證人完畢。」 。證人戊○○亦證述稱,松樺公司有向證人乙○○借款(見 本院九十六年二月五日審判筆錄)。再自訴代表人丙○○亦 陳稱,自訴人松樺公司確有向證人甲○○○之子乙○○借用 上開一百萬元(見本院九十五年十一月一日審判筆錄)。另 經本院當庭採取被告癸○○辛○○二人阿拉伯數字「0000 000000」,各寫五次,經核與前開支票背面之○七六─一○ ─○○九四五二─五─○○號帳號之阿拉伯數字筆跡亦不相 符,有該被告癸○○辛○○二人阿拉伯數字「0000000000 」各寫五次之筆跡在卷可查。而該自訴人松樺公司於九十三 年四月五日所簽發以中國商業銀行沙鹿分行,面額一百萬元 第五三四六一二號支票之自訴人松樺公司九十三年四月二日 轉帳傳票(見九十五年十一月一日刑事準備二狀所檢附之證 十七),原支票抬頭記載為寅○○,經刪除,轉記載為轉還 乙○○借款,該轉帳傳票上核准欄,並有自訴代表人丙○○ 之簽名;再該轉帳傳票摘要欄上記載「九十三年四月五日票 A0000000」等字樣,自訴代表人丙○○亦陳稱係其所記載 等語(見本院九十五年十一月一日審判筆錄)。另自訴代表 人丙○○復陳稱,證人甲○○○主動打電話至松樺公司,其 未接獲電話,但同事接到電話有來電顯示,再由其回電給證 人甲○○○,其即詢問證人甲○○○該壹佰萬款項是否證人 甲○○○領走,證人甲○○○稱係委託朋友領走的,該一百 萬元轉帳是由證人即松樺公司會計己○○轉的等情(見本院 九十五年十一月一日審判筆錄)。益徵自訴代表人丙○○



悉前揭一百萬元之支票,確係原欲交付案外人即松樺公司股 東寅○○,嗣因故轉還乙○○借款無誤。(四)、松樺公司 之會計傳票及被告辛○○使用之電腦,自訴代表人丙○○直 陳曾由其及邱彥彰(松樺公司董事庚○○之兒子,在松樺公 司任職業務)取走,送至臺中市○○路某電腦公司解密,被 告辛○○之電腦解密後,進入該電腦即能見到所有資料,文 書資料部分,其等有做修改,會計部分其等則未作修改,因 會計系統是在主機系統裡面,要送鼎新電腦公司才能處理( 見本院九十六年二月五日審判筆錄)。證人戊○○亦於本院 九十六年二月五日審理時,到庭具結證稱如下:「(審判長 問證人戊○○:被告辛○○九十四年七月十四日離職之後, 松樺公司電腦會計系統有無送去解碼?)證人答:好像有, 但是是整個電腦送去解碼,因為該電腦是財務主管專用,有 密碼,所以我們沒有辦法進入系統,就由丙○○邱彥彰送 到某家電腦公司去進行進入電腦系統的解碼,電腦會計系統 有請鼎新電腦公司之技術人員來幫我們分成二套帳(切割) ,鼎新的人說密碼是個人的,他們也沒有辦法進入。(審判 長問證人戊○○:公司電腦解碼之後,有無進入到你們公司 之電腦會計系統內?)證人答:有,每台電腦都可進入公司 電腦會計系統(見本院九十六年二月五日審判筆錄)。而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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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松樺環保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