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6年度,1362號
TCDV,106,司聲,1362,201707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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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1362號
聲 請 人 聖文森商曜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
      司
法定代理人 劉沛慈
相 對 人 白佩宜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為如附件所示之意思表示為公示送達。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設籍地址寄發如附件所 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經郵務機構以「查無此人」為由退回, 爰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通知函、退回信封及戶籍 謄本等影本為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 權查詢個人戶籍資料為證,本件聲請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 ,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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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