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298號
聲 請 人 瑆鋐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6年4 月27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322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4 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益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鳳怡
┌──────────────────────────────────────────────────────┐
│支票附表: 96年度除字第298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00│信宜工程有限公司 │玉山商業銀行中壢分│95年12月10日 │12,180元 │AE五四七四0一│ │
│1 │ │行 │ │ │四 │ │
└─┴─────────┴─────────┴───────────┴────────┴────────┴──┘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