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285號
聲 請 人 達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6年4月19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支票1 紙,前經聲請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327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95年12月5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按附表所載支票,業經本院95年度催字第1327號公示催告在 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
二、附表所載支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96年4月5日屆滿,迄今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婉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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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6度除字第28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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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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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利樂科技股份│彰化商業銀行│ 95年12月5日│ 190,576元 │CR0000000 │ │
│ │有限公司呂獻│桃園分行 │ │ │ │ │
│ │文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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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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