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派清算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6年度,607號
TYDV,96,聲,607,200704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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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607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台北縣分局
法定代理人 甲○○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豪成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選派清算人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應補正之事項:
 ㈠繳納本件聲請費用新台幣1,000元 。
 ㈡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規定應載明各款事項之聲請狀及繕本各
  一份。(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潘進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麗娟
附件
非訟事件法第30條(聲請書狀或筆錄之應載事項)
聲請書狀或筆錄,應載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聲請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號碼、職業
  及住、居所;聲請人為法人、機關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及
  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二、有法定代理人、非訟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
  、身分證統一號碼、職業及住、居所。
三、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
四、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
五、附屬文件及其件數。
六、法院。
七、年、月、日。
聲請人或其代理人,應於書狀或筆錄內簽名;其不能簽名者,得
使他人代書姓名,由聲請人或其代理人蓋章或按指印。
第 1 項聲請書狀及筆錄之格式,由司法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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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豪成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