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495號
聲 請 人 泰晶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聲 請 人 漢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3CEMS Corporation(三希科技有限公司)
P.O
and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債權請 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以96年度裁全字第533 號民事裁定 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附卷可 憑,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自應准許。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謝至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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