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4273號聲 請 人 林尚震即茂舜水電材料行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本票原本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7 日 民事庭法 官 黃翊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古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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