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票字,96年度,4098號
TYDV,96,票,4098,200704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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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409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非訟代理人 乙○○
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溫廷章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請確認債務人「溫」廷章之姓氏有無誤繕,如有
       誤繕請以書面更正,並提出其記事未省略之
       謄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4  日
         簡易庭法 官 林明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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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