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409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非訟代理人 乙○○
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溫廷章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請確認債務人「溫」廷章之姓氏有無誤繕,如有
誤繕請以書面更正,並提出其記事未省略之
謄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4 日
簡易庭法 官 林明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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