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6年度,501號
TCDV,106,司繼,501,20170719,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繼字第501號
聲 請 人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法定代理人 陳進雄
受選任人  游弘誠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被繼承人賴國森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選任游弘誠為被繼承人賴國森之遺產管理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賴國森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 議未於 1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 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定6 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民 法第1177條、第1178條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賴國森(男、民國00年0月0日 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中 市○區○○路000巷00號3樓之3)於99年6月30日死亡,且其 所有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是否仍有應繼承之人不明,而其 親屬會議亦未於法定期間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致聲請人無法 對被繼承人之財產主張權利,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 爰基於利害關係人地位,依法聲請為被繼承人選任遺產管理 人等語,並提出土地登記謄本、財產查詢清單、戶籍謄本、 個人除戶資料等為證。
三、查聲請人主張其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被繼承人之債務尚未 清理,而被繼承人死亡後是否仍有應繼承之人不明,且其親 屬會議未於法定期間內選定遺產管理人等情事,有聲請人提 出前揭書證在卷可證,自堪信為真實,從而聲請人聲請選任 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揆諸前揭法條規定,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另經本院函詢社團法人臺中律師公會徵詢其所屬會 員有無意願擔任本件遺產管理人,並依該公會回函之推薦名 單電詢游弘誠律師游弘誠律師表示願意擔任本件遺產管理 人。茲審酌游弘誠為執業律師,非但具有專業知識及能力, 且與被繼承人所遺遺產間無利害關係,若由其擔任本事件之 遺產管理人,定能秉持其專業倫理擔當此具公益性質之職務 ,並順利達成管理保存及清算遺產之任務。執此,本院認為 由游弘誠律師擔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應屬妥適,爰選 任之。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廖鳳美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