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6年度,477號
TCDV,106,司繼,477,201707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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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繼字第477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受 選任人 李基益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王聰榮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選任李基益律師為被繼承人王聰榮之遺產管理人。准對被繼承人王聰榮之大陸地區以外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王聰榮之大陸地區以外繼承人,應自前項公示催告最後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之日起,壹年內承認繼承。上述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王聰榮之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即歸屬國庫。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王聰榮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 未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選 任遺產管理人;又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時由次順序之 繼承人繼承,其次順序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第四順序之繼承人 均拋棄其繼承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民法第11 78條第2項、第1176條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被 繼承人王聰榮(男、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 00年0月00日生、生前最後住所:臺中市○○區○○00街000 號)之債權人,被繼承人於105年7月11日死亡,被繼承人死 亡後其所有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其親屬會議未於法定期間 內選定遺產管理人,為對被繼承人主張權利,依法向本院聲 請選任其遺產管理人;並提出信貸約定書影本、戶籍謄本、 繼承系統表、本院家事法庭公告影本及除戶戶籍謄本為證。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被繼承人債權人,被繼承人死亡後其所 有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親屬會議未於法定期間內選定遺產 管理人等事實,業經聲請人提出上開書證附卷可稽,並經本 院依職權調取本院 105年度司繼字第2092號卷宗核閱無誤。 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經本 院函詢臺中市律師公會推薦有意願擔任本件遺產管理人之人 選,經該公會提供願任名單資料,本院以電話詢問李基益律 師,李基益律師同意擔任本件遺產管理人,有本院電話紀錄 附卷可稽。李基益律師為執業律師,具有專業知識及能力, 若由其擔任本件之遺產管理人,應能秉持其專業擔當此具公



益性質之職務,並順利達成管理保存及清算遺產之任務。從 而,本院認為由李基益律師(男、事務所設新北市○○區○ ○路 0段00號11樓)擔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應屬妥適 ,爰選任之。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1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1 日
書 記 官 黃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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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