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票字,96年度,3850號
TYDV,96,票,3850,200704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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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3850號
聲 請 人 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非訟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紡騰貿易有限公司、甲○○間請求本票裁定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本件聲明中之附表有誤,請具狀更正之(違約金
       之部份不可請求)。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3  日
         簡易庭法 官 吳爭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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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紡騰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