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3850號
聲 請 人 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非訟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紡騰貿易有限公司、甲○○間請求本票裁定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本件聲明中之附表有誤,請具狀更正之(違約金
之部份不可請求)。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3 日
簡易庭法 官 吳爭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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