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拍字第481號聲 請 人 甲○○ 之1 46號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來駒有限公司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正確之相對人 (抵押物業於民國96年3 月13日信託予乙○○)。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7 日 簡易庭法 官 蘇昌澤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坤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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