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4932號聲 請 人 王靜子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莊清涼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原應繳納聲請費2000元,尚不足 1,000元,)。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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