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19548號
債 權 人 南嶸機械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吉德富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支票號碼FAZ0000000之退票理由單影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6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婉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卓清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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