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6年度,19548號
TYDV,96,促,19548,200704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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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19548號
債 權 人 南嶸機械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吉德富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支票號碼FAZ0000000之退票理由單影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6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婉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卓清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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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南嶸機械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吉德富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德富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