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19359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非訟代理人 乙○○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佳鴻電器有限公司、戊○○、己○○、丁○
○、丙○○(原名:廖乾文)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債務人佳鴻電器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二、如章程中未定清算人由全體股東選任,應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5 日
民事庭法 官 黃翊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古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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