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18721號債 權 人 菁英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麗寶經典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正確之聲明(分別載明各債權人請求之金額)及 請求之原因事實。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0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婉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卓清和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