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6年度,17177號
TYDV,96,促,17177,200704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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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17177號
債 權 人 誼山精機股份有限公司
            號
法定代理人 甲○○
            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傑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陳報債務人傑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姓名
       、住居所及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9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明儀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蘇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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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誼山精機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傑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