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16818號
債 權 人 翔馳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寶捷汽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 補正之事項:1 、相對人寶捷汽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
2、 請就相對人所欠款項之時間、商品名稱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0 日
民事庭法 官 吳爭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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