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11732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對債務人詠勝微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補正債 務人詠勝微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姓名、住居所及公 司變更登記事項卡,經本院民國96年3 月9 日裁定命其於收 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96年3 月29日送 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 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6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明儀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蘇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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