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6年度,11730號
TYDV,96,促,11730,200704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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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11730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對債務人和村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補正債 務人和村峰實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姓名、住居所及公司變更 登記事項卡,經本院民國96年3 月9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 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96 年3月29日送達,有 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 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6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明儀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蘇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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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和村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峰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