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5年度,1593號
TYDV,95,訴,1593,200704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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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593號
原???告 壬○○?住桃園縣育
訴訟代理人 石麗卿律師
被???告 甲○○○住桃園縣蘆
??????????38號
??????己○○?住桃園縣桃
??????戊○○?住桃園縣蘆
      丙○○
      ????號8樓
      辛○○○住桃園縣蘆
      庚○○?住桃園縣八
??????????88號
      乙○○
      邱奕勲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 月11
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甲○○○住富竹村1 林」記載,應更正為「被告甲○○○住富竹村1鄰」。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主文欄、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被告癸○○、邱弈勳」記載,應更正為「被告乙○○邱奕勲」。原判決正本主文欄、事實及理由欄、附表中關於「同段五八一地號」記載,應更正為「同福段五八一地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婉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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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