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352號
聲?請?人 寅○○
??????申○○?住台北市文山區○○○路○段211巷26弄3
??????????號1樓
??????酉○○
??????丑○○?住台北市○○○路20巷10號
??????子○○?住台北縣永和市○○路134號
??????卯○○?住桃園縣桃
??????癸○○?住台北市○○區○○街286號3樓
??????巳○○?住桃園縣桃
??????辰○○?住同上
??????乙○○
??????丙○○?住台北市○○區○○街235巷6弄2號
??????甲○○?住桃園縣平
??????壬○○原名李蕭煜
??????????住桃園縣桃
??????午○○?住桃園縣桃
??????庚○○?住台北市○○區○○路22巷25號6樓之3?
??????辛○○?住同上
??????己○○?住台北市松山區○○○路○段338巷5號5
??????????樓之1
??????戊○○?住台北縣三重市○○里○○鄰○○街27巷30
??????????之1號
??????丁○○?住桃園縣平
上列19人共同代理人
朱瑞陽律師
相?對?人?未○○?住桃園縣楊梅鎮仁美里2鄰草湳波7號
??????楊安祥?住桃園縣楊梅鎮○○里○鄰○○路258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1月24
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主文中關於「相對人未○○、楊安祥各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捌萬捌仟陸佰貳拾肆元、新臺幣貳仟零叁拾柒元」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未○○、楊安祥各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陸萬壹仟叁佰壹拾捌元、新臺幣壹仟肆佰壹拾元」。
原裁定正本附表之記載,應更正如附表。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婉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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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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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 目 │ 金 額 (新台幣) │繳款人或計算式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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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裁判費 │53,272元(聲請人漏列其中44,5│ 聲請人 │
│ │72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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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測量費 │桃園縣楊梅地政事務所測量費:│ 聲請人 │
│ │4,560元 │ │
│ ├──────────────┼──────────┤
│ │桃園縣楊梅地政事務所測量費:│?聲請人 │
│ │5,600元 │ │
│ ├──────────────┼──────────┤
│ │內政部土地測量局測量費: │ 相對人 │
│ │28,248元 │ 楊安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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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計 │63,432元 │ 聲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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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248元 │ 相對人楊安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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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審裁判費 │5,130元 │ 相對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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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計 │5,130元 │ 相對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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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人應賠償聲請│未○○:61,318元 │ │
│人之差額 │楊安祥:1,41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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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