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53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長君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鈞銘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94年度訴
字第1531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897,48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4,7
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
即以上訴不合程式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聲明上訴狀並未表明上
訴理由,並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前揭同一期間內併同補正之,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永來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就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為抗告,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
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
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彩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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