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899號
聲 請 人 甲○○
即 受刑人
代 理 人 闕美珍
即被告之母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二、按依刑法第48條應更定其刑者,或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 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至第7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 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 之。前項定其應執行之刑者,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 ,亦得請求前項檢察官聲請之,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定有明 文。
三、查本件聲請人即受刑人甲○○所犯竊盜罪、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罪等案件,先後經判決有期徒刑確定在案,此有卷附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惟縱認聲請人之聲請屬實,揆諸 首開法條之規定,亦應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檢察 官,向法院聲請,聲請人僅得請求前開檢察官向法院聲請之 。聲請人逕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9 日 刑事第五庭法 官 邱滋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高文靜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