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02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簡李月雲
被 告 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偽造文書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96年度執聲
沒字第1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簡李月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簡李月雲前因被告甲○○偽造文 書案件,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五萬元,由具保人繳 納現金後,而將被告釋放在案,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 保人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經聲請人傳拘無著,並通知具保人帶同被告遵期 到案接受執行,惟具保人仍未帶同被告到案執行,是被告顯 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 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為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江惠婷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