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4749號
聲 請 人 安華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松鑌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張水生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陳報本件是否執本票向相對人現實提示?提示日期為何?
三、確認利息算日自105年12月1日起算是否有誤?
四、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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