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6年度,4749號
TCDV,106,司票,4749,201707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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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4749號
聲 請 人 安華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松鑌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張水生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陳報本件是否執本票向相對人現實提示?提示日期為何?
三、確認利息算日自105年12月1日起算是否有誤?
四、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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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安華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