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易字,96年度,616號
TYDM,96,易,616,20070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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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易字第616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已死亡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向本院桃園簡易庭聲請
簡易判決處刑(聲請案號:95年度偵字第25179 號),經本院認
有刑事訴訟法第451 條之1 第4 項但書第3 款之情形,改依通常
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刑事訴訟法第161 條第4 項、第302 條至第304 條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明知所持有片名「夏日香氣 」影集光碟20片係侵害新點子音樂有限公司(下稱新點子公 司)著作財產權之非法重製物,竟於民國95年7 月14日中午 12時51分許,在某不詳地點,使用電腦連接網路登錄雅虎拍 賣網站,以該網站會員帳號「love1105i 」名義刊登拍賣上 揭光碟片之訊息,經新點子公司職員陳肇康以新台幣(下同 )180 元價格出價得標,並於同年7 月20日將價金及運費共 計260 元匯入甲○○所有華僑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 號存款帳戶,甲○○收款後,旋至臺北信維郵局,將上揭光 碟片寄送陳肇康而加以散布,經陳肇康報警查獲,並扣得上 揭光碟片20片,因認被告甲○○犯有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 1 第3 項、第2 項之擅自散布重製光碟罪嫌等語。三、惟查被告甲○○業於96年2 月25日死亡,此有台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除戶謄本與台北市信義區戶政事務所96年 4 月9 日北市信戶字第09630486600 號函各乙件在卷可稽。 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 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2 條第5 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 江 德 民
法 官 許 炎 灶
法 官 林 家 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法院書記官 鄭 嘉 惠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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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點子音樂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