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6年度,4683號
TCDV,106,司票,4683,201707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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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4683號
聲 請 人 蔡楷洵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張煒智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500元。
二、相對人住居所地址為何?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
三、本件是否請求利息,如是,其利率為何?
四、確認附表本票金額二萬元之票據號碼是否有誤?如有誤載,
  並請具狀更正。
五、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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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