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4683號
聲 請 人 蔡楷洵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張煒智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500元。
二、相對人住居所地址為何?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
三、本件是否請求利息,如是,其利率為何?
四、確認附表本票金額二萬元之票據號碼是否有誤?如有誤載,
並請具狀更正。
五、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