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817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丁○○ 丙○○ 鴻德禮儀有限公司被告兼上一人之代表人 癸○○○女 54歲(民國41年10月7日生)被 告 德泰葬儀有限公司被告兼上一人之代表人 甲○○被 告 日月國際禮儀有限公司被告兼上一人之代表人 己○○被 告 祥詮葬儀有限公司被告兼上一人之代表人 乙○○被 告 壬○○ 日月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兼上一 庚○○人之代表人 國民被 告 戊○○ 忠義禮儀有限公司被告兼上一 辛○○人之代表人 國民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本院於民國95年12月12日所為之判決原正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上列揭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被告姓名欄所載「德鴻禮儀有限公司」應更正為「鴻德禮儀有限公司」。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月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瓊英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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