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6年度,256號
SCDV,96,除,256,20070430,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256號
聲 請 人 百世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而前經聲請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647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647號公示催告 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3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永榮
┌─────────────────────────────────────────────┐
│附表: 96年度除字第256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       │       │      │(新臺幣) │  │ │
├──┼───────┼────────┼──────┼──────┼──────┼────┤
│001 │點晶科技股份有│中央信託局新竹分│95年8月22日 │ 7,854元 │ HA0000000 │ │
│ │限公司金際遠 │行 │ │ │ │ │
└──┴───────┴────────┴──────┴──────┴──────┴────┘

1/1頁


參考資料
百世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