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6年度,209號
SCDV,96,訴,209,200704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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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09號
原   告 寬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雍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債務人聲明異議,視為起訴,原告 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2月1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6年2月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 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佑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龔柏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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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寬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雍聯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