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竹小調字,96年度,237號
SCDV,96,竹小調,237,200704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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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竹小調字第237號
原   告 甲○○
被   告 姓名、住居所均不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規定,應記載當 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 或其他團體者,並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此為法 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之真正姓名、真正 住所或居所,致本件無法確定被告身分,經本院於民國96年 4月13日以書面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該裁定 業於民國96年4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本件起訴即不合程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30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陳順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周育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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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