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竹小調字第215號
聲 請 人 東森得意購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法第28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係本於買賣有所請求而涉訟,相對人住所地位於 高雄市○○區○○街190巷7號,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 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 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30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李珮瑜
以上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朱苑禎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