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票字,96年度,719號
SCDV,96,票,719,200704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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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719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富麗寶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皇家建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丁○○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支付聲請人之新台幣玖佰貳拾玖萬元,得為強制執行。其餘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95年12月23日共同 簽發之本票一紙,內載金額新台幣9,290,000元,到期日為 民國96年3月31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上開本票到 期後,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一 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如主文第1項所示部分,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 相符,應予准許。至聲請人另以丙○○為相對人亦聲請對之 發給本票裁定云云。查相對人丙○○係相對人富麗寶建設有 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依票據文義為形式上觀察,丙○○於 系爭本票上簽名,顯係為代表相對人富麗寶建設有限公司發 票所為,非其個人之發票行為,從而相對人丙○○非系爭本 票之發票人,聲請人自不得據該本票聲請對之裁定後准許強 制執行,故聲請人此部分聲請於法無據,應予駁回。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3條、第8條第2項、第24條第2項、民事訴 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7  日 新竹簡易庭法 官 謝永昌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 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鄭敏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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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皇家建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麗寶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寶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