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692號
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國喬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原本陸拾貳紙。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9 日
新竹簡易庭法 官 謝永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鄭敏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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