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拍字,96年度,209號
SCDV,96,拍,209,2007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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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拍字第209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甲○○
            弄45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甲○○於民國94年2月24日以其 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其本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 設定新台幣(下同)2,38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 期間自94年2月21日至134年2月20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 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並經辦畢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 相對人於94年2月19日邀同第三人陳志炳為連帶債務人向聲 請人借款1,980,000元,借款期限自94年3月21日起至114年3 月21日止,約定利息按中華郵政(股)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 機動利率加1﹪機動計算,並以每個月為一期,按期於每月5 日繳付,又借用後前24期為寬限期,按期付息,自96年3 月 21日起共分216期,依定額年金平均攤還法,按期攤還本金 及利息,如有遲延履行時,除按遲延時利率支付遲延期間之 利息外,自逾期之日起6個月以內者另按遲延時利率百分之 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另按遲延利率百分之20加付違約金 ,並約定如有一期未如期給付即喪失期限利益,應即全部清 償。詎相對人自96年1月20日起即未按期繳納本息,現尚欠 本金1,980,000元及自96年1月20日起按年息百分2.26計算之 利息、違約金,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到期。為此聲 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 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放款歷史交易查詢、土地及建物登 記謄本各一件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所提上開各項資料,與其所陳意旨相符,且經本 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函知相對人得於函到10日內 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並已於96年4 月14日合法送達相對人,惟迄未見相對人有所陳述,從而聲 請人聲請拍賣系爭抵押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



條、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30  日 新竹簡易庭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書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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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