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7939號
債 權 人 連洲興業有限公司
號1樓
法定代理人 乙○○○
號1樓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連順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依聲請之意旨 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 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 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聲請人所提出之 証據,債權人之貨物係由案外人連順橡膠(中山)有限公司 買受,並非甲○○或連順有限公司,是本件積欠貨款之債務 人應為連順橡膠(中山)有限公司。則本件依債權人聲請意 旨及所附証物尚無法釋明其對債務人甲○○、連順有限公司 等之債權存在,依首開法條規定,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 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7 日 民事庭法 官 彭洪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曾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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