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7909號
債 權 人 信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中華聯合半導體設備製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
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法 第5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中華聯合半導體設備製造股份有限公司設台南 縣新市鄉○○○路1號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 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 ,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7 日 民事庭法 官 彭洪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曾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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