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6年度,93號
SCDM,96,訴,93,2007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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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96年度訴字第93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共   同 林思銘律師
選任辯護人 苗繼業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6017號
)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 4月30
日下午 5時在本院刑事第8 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一、主 文:
甲○○共同以犯詐欺罪為常業,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扣案之提款交易明細表叁拾柒張、新竹國際商業銀行匯款 副通知書壹張、受款帳戶表陸張、十月份所得明細壹張、附 表二編號一、三、九所示之印章共叁枚、附表三所示之物, 均沒收之。
二、犯罪事實要旨:
㈠、甲○○前有竊盜、偽造文書、公共危險等前科紀錄,最近一 次係於民國93年間,因2 次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先後以93 年度竹東交簡字第2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及以93 年度交易字第6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並以93年度 聲字第679 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 月確定,於93年 12月22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㈡、詎甲○○仍不知悔改,於94年9 月間起,因無業缺乏收入, 透過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黃文雄」介紹,加入真實姓名年 籍不詳之「何明興」等人組成之詐騙集團,共同意圖為自己 不法之所有,基於以詐術詐取不法利益維生為常業之犯意聯 絡,由該詐騙集團成員收購如附表二所示之人頭帳戶存摺、 提款卡、印章及附表三所示之行動電話、SIM 卡後,指示甲 ○○至新竹縣竹北市「竹北加油站」男廁馬桶水箱、新竹市 ○○路○ 段「光明加油站」男廁置物箱及國道一號高速公路 新竹交流道旁涵洞等處拿取。其後,該詐騙集團成員即以附 表四所示之方式,先後為多次詐欺取財犯行,致尹長宏等人 均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人頭帳戶內(各次詐騙時間、方 法、被害人、匯款金額均詳如附表四所示),再分別以「阿 龍」、「大象」或「帥哥」之代號,以上開行動電話聯繫甲 ○○持提款卡提領人頭帳戶內之款項,並要求甲○○以楊文 振、張宏彬唐文鵬或其他人士之名義,將領得款項分別匯 入如附表一所示之帳戶內,其間僅94年10月份即轉匯共新臺 幣(下同)632 萬2,0 00元,甲○○則可自轉匯金額抽取百



分之3 ,獲取不法利益達18萬9,660 元,而以此不法所得充 作生活之資,賴以維生。甲○○並於完成上開提領及轉匯手 續後,丟棄部分毋須再使用之提款卡。嗣甲○○因違反動產 擔保交易法案件,於94年11月8 日晚上8 時30分許,在新竹 市○○路○ 段639 號前為警緝獲,並在其身上扣得甫自人頭 帳戶提領出之現金50萬元、提款交易明細表37張、受款帳戶 表6 張、1 0 月份所得明細乙張、新竹國際商業銀行匯款副 通知書乙張,及如附表二、三所示之物,始循線查悉上情。三、處罰條文:
修正前刑法第28條、第 340條、第47條。四、被告行為後,刑法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95年7月1施行, 有關沒收之宣告,因從刑附屬於主刑,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 ,依主刑所適用之法律,有最高法院95年度第 8次刑事庭會 議決議可資參照;次按共同正犯因相互間利用他人之行為, 以遂行其犯意之實現,本於責任共同之原則,有關沒收部分 ,對於共犯間供犯罪所用之物,自均應為沒收之諭知(最高 法院89年度臺上字第6946號判決意旨參照)。是以,扣案之 提款交易明細表37張、新竹國際商業銀行匯款副通知書乙張 ,分別為被告犯罪所得、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明在卷 ,應依修正前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3 款、同條項第2 款之規 定,併予宣告沒收;而受款帳戶表6 張、10月份所得明細乙 張(見偵查卷第117 至119 頁),及如附表二編號一、三、 九所示之「鄭雅君」、「許阿文」、「王振富」印章共3 枚 、附表三所示之行動電話、SIM 卡,均為被告或共犯所有供 本件犯罪所用或預備之物,亦據被告供述在卷,應依修正前 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宣告沒收。至扣案如附表二所 示之存摺、提款卡,雖係供該詐騙集團行騙所用,惟存摺、 提款卡等物,依銀行與客戶之契約,係由銀行提供予客戶使 用,於客戶結清帳戶時須將存摺及提款卡繳回,而存摺則由 銀行於該存摺註記作廢後客戶始得留存等情觀之,存摺及提 款卡在銀行尚未作廢前,其所有權仍屬銀行所有,應無疑義 。是該等物品既非屬被告或共犯所有,又非屬違禁物,即核 與沒收之要件不符,爰不併為沒收之宣告。至於扣案之現金 50萬元,為被害人等被詐騙之金額,核屬贓物,應由檢察官 另行發還被害人等,本院無從為沒收之宣告,末此敘明。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 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 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 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 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 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



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 2項「法院應於 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 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 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六、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 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請勿「 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惠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蔣淑君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修正前刑法第340條:
以犯第 339條之罪為常業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5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
│代號│  金融帳戶  │被告於94年 9至11月間,以楊文振、│  備註 │
│ │ (戶名/帳號) │張宏彬唐文鵬等人名義匯入之款項│ │
├──┼──────────┼────────────────┼────────────┤
│阿龍│張宏彬 │ │開戶資料、客戶歷史交易清│
│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無 │單各乙份見偵查卷第 279至│
│ │第一軍郵局局號000350│ │283 頁 │
│ │0號、帳號0000000號帳│ │ │
│ │戶 │ │ │
├──┼──────────┼────────────────┼────────────┤
│阿龍│茿邦股份有限公司 │①94年10月5日以楊文振名義匯入100│開戶資料、國泰世華銀行存│
│ │國泰世華銀行中和分行│ ,000元 │款對帳單、茿邦股份有限公│
│ │帳號 00000000000號帳│②94年10月5日以張宏彬名義匯入200│司受款明細各乙份見偵查卷│
│ │戶 │ ,000元 │第298至303頁、第206至207│
│ │ │③94年11月3日以張宏彬名義匯入200│頁、第306頁、第338頁 │
│ │ │ ,000元 │ │
├──┼──────────┼────────────────┼────────────┤
│大象│唐文鵬 │①94年9月6日以唐文鵬名義匯入300,│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表、新│
│ │第一商業銀行斗六分行│ 000元 │竹國際商業銀行匯款副通知│
│ │帳號 00000000000號帳│②94年11月8日以楊文振名義匯入186│書各乙份見偵查卷第358至3│
│ │戶 │ ,000元 │60頁、第375頁、第119頁 │
├──┼──────────┼────────────────┼────────────┤
│帥哥│高從霖 │①94年10月19日以楊文振名義匯入10│開戶資料、中國國際商業銀│




│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員林│ 0,000 元 │行員林分行客戶存款資料明│
│ │分行帳號 00000000000│②94年10月19日以楊文振名義匯入40│細表、存摺內頁影本各乙份│
│ │號帳戶 │ 0,000 元 │見偵查卷第395至397頁、第│
│ │ │③94年10月21日以楊文振名義匯入10│391頁 │
│ │ │ 3,000 元 │ │
│ │ │④94年10月24日以楊文振名義匯入24│ │
│ │ │ 8,000 元 │ │
│ │ │⑤94年10月26日以楊文振名義匯入15│ │
│ │ │ 0,000 元 │ │
│ │ │⑥94年10月27日以楊文振名義匯入10│ │
│ │ │ 0,000 元 │ │
│ │ │⑦94年10月28日以楊文振名義匯入10│ │
│ │ │ 9,000 元 │ │
│ │ │⑧94年11月1日以楊文振名義匯入288│ │
│ │ │ ,000元 │ │
├──┼──────────┼────────────────┼────────────┤
│帥哥│林燦龍 │①94年9月7日以張宏彬名義匯入200,│開戶資料、新光商業銀行存│
│ │新光商業銀行九如簡易│ 000 元 │摺類往來明細表各乙份見偵│
│ │型分行帳號0000000000│②94年11月2日以楊文振名義匯入268│查卷第 399頁、第401至402│
│ │1644號帳戶 │ ,000元 │頁 │
├──┼──────────┼────────────────┼────────────┤
│帥哥│曾柏壽 │94年11月4日以楊文振名義匯入195,0│開戶資料、帳戶歷史交易查│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嘉義│00元 │詢表各乙份見偵查卷第 410│
│ │分行帳號000000000000│ │至411頁、第416頁 │
│ │號帳戶 │ │ │
└──┴──────────┴────────────────┴────────────┘
附表二:
┌──┬─────────┬─────┬──────┬────────┐
│編號│ 金融帳戶 │ 戶名 │ 物件 │ 備註 │
├──┼─────────┼─────┼──────┼────────┤
│ 一 │新竹樹林頭郵局帳號│ 鄭雅君 │⑴存摺乙本 │總計存摺共19本、│
│ │00000000000000號帳│ │⑵提款卡乙張│提款卡共32張、印│
│ │戶 │ │⑶「鄭雅君」│章共 3枚,均以94│
│ │ │ │ 印章乙枚 │年度保管字第2050│
├──┼─────────┼─────┼──────┤號扣押中,扣押物│
│ 二 │新竹民生路郵局帳號│ 林益崙 │⑴存摺乙本 │品清單見偵查卷第│
│ │00000000000000號帳│ │⑵提款卡乙張│155-1頁 │
│ │戶 │ │ │ │
├──┼─────────┼─────┼──────┤ │
│ 三 │北投致遠郵局帳號00│ 許阿文 │⑴存摺乙本 │ │




│ │000000000000號帳戶│ │⑵提款卡乙張│ │
│ │ │ │⑶「許阿文」│ │
│ │ │ │ 印章乙枚 │ │
├──┼─────────┼─────┼──────┤ │
│ 四 │豐原中正路郵局帳號│ 王振富 │⑴存摺乙本 │ │
│ │00000000000000號帳│ │⑵提款卡乙張│ │
│ │戶 │ │ │ │
├──┼─────────┼─────┼──────┤ │
│ 五 │華南商業銀行苗栗分│ 楊鈞達 │⑴存摺乙本 │ │
│ │行帳號000000000000│ │⑵提款卡乙張│ │
│ │號帳戶 │ │ │ │
├──┼─────────┼─────┼──────┤ │
│ 六 │華南商業銀行大眾分│ 黃志成 │⑴存摺乙本 │ │
│ │行帳號000000000000│ │⑵提款卡乙張│ │
│ │號帳戶 │ │ │ │
├──┼─────────┼─────┼──────┤ │
│ 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南│ 周業斌 │⑴存摺乙本 │ │
│ │崁分行帳號00000000│ │⑵提款卡乙張│ │
│ │9771號帳戶 │ │ │ │
├──┼─────────┼─────┼──────┤ │
│ 八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新│ 李永盛 │⑴存摺乙本 │ │
│ │竹分行帳號00000000│ │⑵提款卡乙張│ │
│ │6682號帳戶 │ │ │ │
├──┼─────────┼─────┼──────┤ │
│ 九 │玉山銀行豐原分行帳│ 王振富 │⑴存摺乙本 │ │
│ │號 0000000000000號│ │⑵提款卡乙張│ │
│ │帳戶 │ │⑶「王振富」│ │
│ │ │ │ 印章乙枚 │ │
├──┼─────────┼─────┼──────┤ │
│ 十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公│ 謝莉玲 │⑴存摺乙本 │ │
│ │館分行帳號00000000│ │⑵提款卡乙張│ │
│ │825號帳戶 │ │ │ │
├──┼─────────┼─────┼──────┤ │
│十一│新竹國際商業銀行新│ 許王欽 │⑴存摺乙本 │ │
│ │竹分行帳號00000000│ │⑵提款卡乙張│ │
│ │834號帳戶 │ │ │ │
├──┼─────────┼─────┼──────┤ │
│十二│中華商業銀行中壢分│ 呂懷羱 │⑴存摺乙本 │ │
│ │行帳號000000000000│ │⑵提款卡乙張│ │
│ │00號帳戶 │ │ │ │




├──┼─────────┼─────┼──────┤ │
│十三│臺中商業銀行崇德分│ 賴宗毅 │⑴存摺乙本 │ │
│ │行帳號000000000000│ │⑵提款卡乙張│ │
│ │1號帳戶 │ │ │ │
├──┼─────────┼─────┼──────┤ │
│十四│國泰世華銀行文心分│ 李建成 │⑴存摺乙本 │ │
│ │行帳號000000000000│ │⑵提款卡乙張│ │
│ │號帳戶 │ │ │ │
├──┼─────────┼─────┼──────┤ │
│十五│第一銀行竹北分行帳│ 何儀瑾 │⑴存摺乙本 │ │
│ │號 00000000000號帳│ │⑵提款卡乙張│ │
│ │戶 │ │ │ │
├──┼─────────┼─────┼──────┤ │
│十六│第一銀行苗栗分行帳│ 李永盛 │⑴存摺乙本 │ │
│ │號 00000000000號帳│ │⑵提款卡乙張│ │
│ │戶 │ │ │ │
├──┼─────────┼─────┼──────┤ │
│十七│臺北國際商業銀行湖│ 賀書恆 │⑴存摺乙本 │ │
│ │口分行帳號00000000│ │⑵提款卡乙張│ │
│ │86000號帳戶 │ │ │ │
├──┼─────────┼─────┼──────┤ │
│十八│新竹國際商業銀行竹│ 范發清 │ 存摺乙本 │ │
│ │南分行帳號00000000│ │ │ │
│ │581號帳戶 │ │ │ │
├──┼─────────┼─────┼──────┤ │
│十九│華南商業銀行帳號32│ 范發清 │ 存摺乙本 │ │
│ │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 │ │ │ │
├──┼─────────┼─────┼──────┤ │
│二0│不詳郵局帳號006127│ 不詳 │ 提款卡乙張 │ │
│ │00000000號帳戶 │ │ │ │
├──┼─────────┼─────┼──────┤ │
│二一│卓蘭郵局帳號029137│ 邱明文 │ 提款卡乙張 │ │
│ │00000000號帳戶 │ │ │ │
├──┼─────────┼─────┼──────┤ │
│二二│不詳郵局帳號029100│ 不詳 │ 提款卡乙張 │ │
│ │00000000號帳戶 │ │ │ │
├──┼─────────┼─────┼──────┤ │
│二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豐│ 劉武勝 │ 提款卡乙張 │ │
│ │原分行帳號00000000│ │ │ │




│ │0294號帳戶 │ │ │ │
├──┼─────────┼─────┼──────┤ │
│二四│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新│ 周秉毅 │ 提款卡乙張 │ │
│ │莊分行帳號00000000│ │ │ │
│ │4005號帳戶 │ │ │ │
├──┼─────────┼─────┼──────┤ │
│二五│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 不詳 │ 提款卡乙張 │ │
│ │號000000000000號帳│ │ │ │
│ │戶 │ │ │ │
├──┼─────────┼─────┼──────┤ │
│二六│新竹國際商業銀行銅│ 林志強 │ 提款卡乙張 │ │
│ │鑼分行帳號00000000│ │ │ │
│ │001號帳戶 │ │ │ │
├──┼─────────┼─────┼──────┤ │
│二七│新竹國際商業銀行帳│ 不詳 │ 提款卡乙張 │ │
│ │號 00000000000號帳│ │ │ │
│ │戶 │ │ │ │
├──┼─────────┼─────┼──────┤ │
│二八│新竹國際商業銀行公│ 潘麗玉 │ 提款卡乙張 │ │
│ │館分行帳號00000000│ │ │ │
│ │842號帳戶 │ │ │ │
├──┼─────────┼─────┼──────┤ │
│二九│華南商業銀行帳號32│ 不詳 │ 提款卡乙張 │ │
│ │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
│三0│華南商業銀行帳號32│ 不詳 │ 提款卡乙張 │ │
│ │00000000002 號帳戶│ │ │ │
├──┼─────────┼─────┼──────┤ │
│三一│華南商業銀行帳號12│ 不詳 │ 提款卡乙張 │ │
│ │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
│三二│新竹第三信用合作社│ 不詳 │ 提款卡乙張 │ │
│ │帳號 0000000000000│ │ │ │
│ │號帳戶 │ │ │ │
├──┼─────────┼─────┼──────┤ │
│三三│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苗│ 蘇德彰 │ 提款卡乙張 │ │
│ │栗分行帳號00000000│ │ │ │
│ │592 號帳戶 │ │ │ │
├──┼─────────┼─────┼──────┤ │
│三四│新竹中小企業銀行帳│ 不詳 │ 提款卡乙張 │ │




│ │號 00000000000號帳│ │ │ │
│ │戶 │ │ │ │
└──┴─────────┴─────┴──────┴────────┘
附表三:
┌──┬─────────┬─────┬────────┐
│編號│ 物品名稱 │ 數量 │ 備註 │
├──┼─────────┼─────┼────────┤
│ 一 │ NOKIA牌行動電話 │ 乙支 │總計行動電話共 3│
│ ├─────────┼─────┤支、 SIM卡共12張│
│ │置於上開行動電話內│ 乙張 │,均以94年度保管│
│ │之門號0000000000號│ │字第2050號扣押中│
│ │ SIM卡 │ │,扣押物品清單見│
├──┼─────────┼─────┤偵查卷第 155-1頁│
│ 二 │ NOKIA牌行動電話 │ 乙支 │ │
│ ├─────────┼─────┤ │
│ │置於上開行動電話內│ 乙張 │ │
│ │之門號0000000000號│ │ │
│ │ SIM卡 │ │ │
├──┼─────────┼─────┤ │
│ 三 │ANYCALL牌行動電話 │ 乙支 │ │
│ ├─────────┼─────┤ │
│ │置於上開行動電話內│ 乙張 │ │
│ │之門號0000000000號│ │ │
│ │ SIM卡 │ │ │
├──┼─────────┼─────┤ │
│ 四 │門號0000000000號SI│ 乙張 │ │
│ │M卡 │ │ │
├──┼─────────┼─────┤ │
│ 五 │門號0000000000號SI│ 乙張 │ │
│ │M卡 │ │ │
├──┼─────────┼─────┤ │
│ 六 │門號0000000000號SI│ 乙張 │ │
│ │M卡 │ │ │
├──┼─────────┼─────┤ │
│ 七 │門號0000000000號SI│ 乙張 │ │
│ │M卡 │ │ │
├──┼─────────┼─────┤ │
│ 八 │門號0000000000號SI│ 乙張 │ │
│ │M卡 │ │ │
├──┼─────────┼─────┤ │




│ 九 │門號0000000000號SI│ 乙張 │ │
│ │M卡 │ │ │
├──┼─────────┼─────┤ │
│ 十 │門號0000000000號SI│ 乙張 │ │
│ │M卡 │ │ │
├──┼─────────┼─────┤ │
│十一│門號0000000000號SI│ 乙張 │ │
│ │M卡 │ │ │
├──┼─────────┼─────┤ │
│十二│門號0000000000號SI│ 乙張 │ │
│ │M卡 │ │ │
└──┴─────────┴─────┴────────┘
附表四:
┌──┬────┬───────┬───┬─────────┬────────┐
│編號│詐騙時間│ 詐騙方法 │被害人│ 匯款金額 │ 備註 │
├──┼────┼───────┼───┼─────────┼────────┤
│ 一 │94年10月│被害人於網際網│尹長宏│被害人於94年10月24│①被害人指述見偵│
│ │3日上午1│路尋夢園網站上│ │日某時,在合作金庫│ 查卷第241至243│
│ │1 時許 │與自稱夢潔之女│ │銀行前鎮分行以現金│ 頁 │
│ │ │子相約見面,其│ │匯款方式,將100,00│②附表二編號二六│
│ │ │後即遭詐騙,依│ │0 元匯入附表二編號│ 所示人頭帳戶之│
│ │ │對方指示匯款至│ │二六所示帳戶 │ 開戶資料、新竹│
│ │ │指定帳戶 │ │ │ 國際商銀存摺支│
│ │ │ │ │ │ 存對帳單各乙份│
│ │ │ │ │ │ 見偵查卷第 245│
│ │ │ │ │ │ 至 246頁 │
├──┼────┼───────┼───┼─────────┼────────┤
│ 二 │94年10月│被害人於網際網│鍾瑞添│被害人於94年10月22│①被害人指述見偵│
│ │22日上午│路星願網站上與│ │日下午 2時13分許起│ 查卷第247至249│
│ │某時 │自稱尹小姐之女│ │,在桃園縣中壢市延│ 頁 │
│ │ │子相約見面,其│ │平路中國信託商業銀│②附表二編號二四│
│ │ │後對方即以確認│ │行以提款機現金存款│ 所示人頭帳戶之│
│ │ │餘額為由,要求│ │方式,接續將30,000│ 開戶資料、帳戶│
│ │ │被害人至提款機│ │元、30,000元、10,0│ 歷史交易查詢表│
│ │ │前依指示操作 │ │000 元匯入附表二編│ 各乙份見偵查卷│
│ │ │ │ │號二四所示帳戶 │ 卷第251至258頁│
├──┼────┼───────┼───┼─────────┼────────┤
│ 三 │94年11月│以電話佯稱被害│王世燁│被害人於94年11月 4│①被害人指述見偵│
│ │初某日 │人之帳戶影響某│ │日晚上10時1分許、1│ 查卷第216至218│
│ │ │銀行戶頭系統,│ │0 時13分許,以語音│ 頁 │




│ │ │須依指示匯款理│ │轉帳方式,接續將90│②被害人之存摺暨│
│ │ │賠,如不從將綁│ │0元、100元匯入附表│ 內頁交易明細影│
│ │ │架被害人及其家│ │二編號二八所示帳戶│ 本 2份見偵查卷│
│ │ │人 │ ├─────────┤ 第221至223頁、│
│ │ │ │ │被害人於94年11月 7│ 第229至231頁 │
│ │ │ │ │日中午12時 4分許起│③附表二編號二八│
│ │ │ │ │至下午1時1分許止,│ 所示人頭帳戶之│
│ │ │ │ │以語音轉帳方式,接│ 開戶資料、活期│
│ │ │ │ │續將10,000元、30,0│ 性存款結清帳戶│
│ │ │ │ │00元、30,000元、10│ 明細查詢表各乙│
│ │ │ │ │0,000 元、60,000元│ 份見偵查卷第21│
│ │ │ │ │匯入附表二編號二八│ 9至220頁 │
│ │ │ │ │所示帳戶 │④附表二編號十一│
│ │ │ │ ├─────────┤ 所示人頭帳戶之│
│ │ │ │ │被害人於94年11月 8│ 開戶資料、新竹│
│ │ │ │ │日某時許起,以語音│ 國際商銀存摺支│
│ │ │ │ │轉帳方式,接續將10│ 存對帳單各乙份│
│ │ │ │ │,000 元、100,000元│ 見偵查卷第 225│
│ │ │ │ │、90,000元匯入附表│ 至 226頁 │
│ │ │ │ │二編號十一所示帳戶│⑤附表二編號十所│
│ │ │ │ ├─────────┤ 示人頭帳戶之開│
│ │ │ │ │被害人於94年11月 8│ 戶資料、活期性│
│ │ │ │ │日某時,以語音轉帳│ 存款結清帳戶明│
│ │ │ │ │方式,將 120,000元│ 細查詢表各乙份│
│ │ │ │ │匯入附表二編號十所│ 見偵查卷第 227│
│ │ │ │ │示帳戶 │ 至 228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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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94年11月│被害人於網際網│柯銘峰│被害人於94年11月 6│①被害人指述見偵│
│ │初某日 │路雅虎聊天室與│ │日晚上9時2分許,在│ 查卷第259至261│
│ │ │某不詳女子相約│ │臺北縣新莊市○○路│ 頁 │
│ │ │見面,其後即接│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新│②附表二編號三三│
│ │ │獲某不詳男子來│ │莊分行以提款機轉帳│ 所示人頭帳戶之│
│ │ │電,以確認被害│ │之方式,將29,983元│ 開戶資料、交易│
│ │ │人是否為網路警│ │匯入附表二編號三三│ 明細表各乙份見│
│ │ │察為由,要求被│ │所示帳戶 │ 偵查卷第 263至│
│ │ │害人至提款機前│ │ │ 265 頁 │
│ │ │依指示操作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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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94年11月│以電話佯稱被害│湯桂清│被害人於94年11月 2│①被害人指述見偵│
│ │2日中午1│人之子在其手上│ │日下午 2時53分許,│ 查卷第232至234│




│ │2 時許 │,須依指示匯款│ │由桃園縣新屋鄉中山│ 頁 │
│ │ │,如不從則會遭│ │東路新屋郵局以現金│②被害人之郵政國│
│ │ │傷害 │ │匯款方式,將120,00│ 內匯款執據影本│
│ │ │ │ │0 元匯入附表二編號│ 2紙見偵查卷第2│
│ │ │ │ │二一所示帳戶 │ 35至 236頁 │
│ │ │ │ │ │③新竹縣警察局竹│
│ │ │ │ │ │ 北分局受理刑事│
│ │ │ │ │ │ 案件報案三聯單│
│ │ │ │ │ │ 、詐騙帳戶通報│
│ │ │ │ │ │ 警示、詐騙斷話│
│ │ │ │ │ │ 簡便格式表影本│
│ │ │ │ │ │ 各乙紙見偵查卷│
│ │ │ │ │ │ 第235、237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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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94年11月│以電話佯稱被害│鄭麗美│被害人於94年11月 8│被害人指述見偵查│
│ │8日下午2│人之子在其手上│ │日下午 2時53分許,│卷第238至240頁 │
│ │時許 │,須依指示匯款│ │在桃園縣桃園市中正│ │
│ │ │,如不從則會遭│ │路慈文郵局以現金匯│ │
│ │ │傷害 │ │款方式,將 120,000│ │
│ │ │ │ │元匯入附表二編號二│ │
│ │ │ │ │一所示帳戶,惟隨即│ │
│ │ │ │ │察覺受騙而通知金融│ │
│ │ │ │ │機構凍結款項,該不│ │
│ │ │ │ │詳詐騙集團始未得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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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94年11月│被害人於網際網│沈貢郁│被害人於94年11月16│①被害人指述見偵│
│ │16日凌晨│路雅虎聊天室與│ │日凌晨 2時許起,在│ 查卷第266至270│
│ │1 時許 │自稱佳雪之女子│ │臺北縣板橋市○○路│ 頁 │
│ │ │相約見面,其後│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以│②附表二編號二三│
│ │ │即接獲某不詳男│ │提款機現金存款之方│ 所示人頭帳戶之│
│ │ │子來電,以確認│ │式,接續將23,000元│ 開戶資料、帳戶│
│ │ │被害人是否為網│ │、7,000元、4,000元│ 歷史交易查詢表│
│ │ │路警察,及被害│ │、 3,000元、29,000│ 各乙份見偵查卷│
│ │ │人已影響金融秩│ │元匯入附表二編號二│ 第272至275頁 │
│ │ │序,需清空帳戶│ │三所示帳戶 │ │
│ │ │並匯款至指定帳│ │ │ │
│ │ │戶否則須負刑事│ │ │ │
│ │ │責任為由,要求│ │ │ │
│ │ │被害人至提款機│ │ │ │
│ │ │前依指示操作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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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邦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