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易字第21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十號
現於臺灣新竹監獄另案執行中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
度毒偵字第1835號、96年度毒偵字第16、19、269、508號)後,
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毛重零點貳貳公克)沒收銷燬,吸食器壹組沒收;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毛重零點貳柒公克)沒收銷燬;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毛重壹點壹公克)沒收銷燬,吸食器壹組沒收;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毛重零點陸貳公克)沒收銷燬,吸食器壹組沒收,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一)乙○○曾於民國87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本院87年度 毒聲字第144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 之傾向,經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87年度偵字 第400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嗣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 本院87年度毒聲字第588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 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同院以87年度毒聲字第1215號裁定 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1年,嗣因戒治屆滿3月且成效 評定為合格,再經本院以88年度毒聲字第1311號裁定停止 戒治,所餘戒治期間,付保護管束,迄保護管束期間屆滿 止,未被撤銷停止戒治,經本院以89年度聲字第89號裁定 免其刑之執行,該次施用毒品犯行,並經本院竹東簡易庭 以88年度竹東簡字第5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復於89年間, 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89年度毒聲字第1756號裁定令 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因戒治屆滿3月且成效評定 為合格,再經本院以89年度毒聲字第258號裁定停止戒治 ,所餘戒治期間,付保護管束,保護管束期間自90年4 月 27日起至90年10月11日屆滿,該次施用毒品犯行,並經本 院以89年度易字第85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惟其於保
護管束期間內仍不知悔悟,又於90年8月17日施用第2級毒 品安非他命,經本院於91年1月30日以90年度易字第103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而其上開判處有期徒刑7月及8 月確定部分,則接續執行至93年1月9日執行完畢。另其於 3犯強制戒治期滿後,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2 級毒品安非他命案件,經本院以91年度毒聲字第421 號裁 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1年,自91年5月10日開始入所強 制戒治,至92年5月9日屆滿。再於93年間,因施用第2級 毒品安非他命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易字第465號判處有 期徒刑10月確定。又於94年間,因施用第2級毒品安非他 命案件,再經本院以94年度易字第29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 刑4月確定。
(二)詎其仍不知悔改,於上開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 內復基於施用第2級毒品安非他命之犯意,於如附表所示 之時間、地點,以將第2級毒品安非他命放在玻璃球內點 火燒烤再吸取煙霧之方式,各施用第2級毒品安非他命1次 。嗣為警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查獲,並扣得如附 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及被告所有供施用安非他命 用之吸食器,經採集其尿液送驗後均呈安非他命類陽性反 應,始悉上情。
二、證據:
(一)被告乙○○於警詢、檢察官訊問及本院訊問中之自白 。
(二)證人梁高榮於警詢中之證詞。
(三)卷附
⒈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5年11月26日出具之編 號CH/2006/B0660號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毒品人 口到場採尿名冊 (檢體編號:GZ00000000000號)各1 份。
⒉昭信科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96年1月31日濫用藥物尿 液檢體檢驗報告、毒品人口到場採尿名冊(檢體編 號GZ00000000000號)各1份。
⒊昭信科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96年1月31日濫用藥物尿 液檢體檢驗報告、毒品人口到場採尿名冊(檢體編 號GZ00000000000號)各1份。
⒋昭信科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96年3月19日濫用藥物尿 液檢體檢驗報告、尿液檢體編號表(檢體編號25號 )各1份。
⒌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5年12月20日編號CH/ 2006/C0350號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毒品人口到
場採尿名冊(檢體編號GZ00000000000號)各1份 (四)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及吸食器。三、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已認罪 ,其合意內容為:被告5次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分受5次科刑 ,各該5次科刑範圍各為有期徒刑4月,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 徒刑1年5月,如附表所示之扣案物沒收銷燬、沒收。經查, 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所列情形之 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 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合予敘明。四、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2項、第455條之8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五、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 款、第6款、第7款所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2項規定者 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六、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 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淑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亭筠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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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犯罪時間、地點 │ 查獲時間、地點及扣得物 │
│號│ │ 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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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年11月3日某時許在新 │ 95年11月5日下午4時許在 │
│ │竹縣芎林鄉上山村79之1 │ 新竹縣芎林鄉上山村79之1│
│ │號空屋內。 │ 號空屋前、扣得第2級毒品│
│ │ │ 安非他命1包(毛重0.22公│
│ │ │ 克)及吸食器1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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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95年12月2日某時(上午│ 95年12月2日上午11時許在│
│ │ 11 時前)在上開空屋內│ 新竹縣警察局竹東分局。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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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95年12月20日某時(中 │ 95年12月20日上午7時30分│
│ │ 午12時20分前)在新竹 │ 許在新竹縣芎林鄉上山村6│
│ │ 縣芎林鄉上山村6鄰48之│ 鄰48之1號空屋內、扣得內│
│ │ 1 號空屋內。 │ 含第2級毒品安非他命殘渣│
│ │ │ 之殘渣袋1包(毛重0.27公│
│ │ │ 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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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95年12月23日晚上某時 │ 95年12月23日晚上11時30 │
│ │ 許在新竹縣竹東鎮下員 │ 分午在新竹縣竹東鎮頭重 │
│ │ 山土地公廟內。 │ 里竹中路89巷內、扣得第2│
│ │ │ 級毒品安非他命1包(毛重│
│ │ │ 1.10公克)及吸食器1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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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6年2月7日下午2時許在 │96年2月7日晚上8時50分許 │
│ │新縣竹北市隘口里土地公│在新竹縣芎林鄉下山村5鄰 │
│ │廟內。 │下山48號、扣得第2級毒品 │
│ │ │安非他命1包(毛重0.62公 │
│ │ │克)及食器1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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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