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671號
原 告 禾群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原名卓大朋
被 告 乙○○
4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000,000 元,應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20,8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林月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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