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6年度,671號
PCDV,96,訴,671,200704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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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671號
原   告 禾群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原名卓大朋
被   告 乙○○
            4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000,000 元,應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20,8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林月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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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禾群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