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6年度,423號
PCDV,96,訴,423,200704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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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訴字第423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皇泰數位傳動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4 月
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叁佰貳拾伍萬貳仟玖佰玖拾貳元,及如附表所列編號1、2、3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本件被告乙○○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而核無 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准依原告之聲請,由 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皇泰數位傳動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皇泰數位 公司)於民國(下同)94年10月4 日及12日邀同被告甲○○乙○○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分別借得新臺幣(下同)2, 000,000 元、1,000,000 元、1,500,000 元,惟被告皇泰數 位公司於95年12月間即未依約繳款,依約定已視為全部到期 ,至今尚欠原告3,252,992 元,及如附表編號1、2、3所 示之利息及違約金,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訴 請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
二、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授信約定書影本各 3 紙、電腦查詢單1 份等為證,又被告甲○○對於原告上開 主張之事實並不爭執,而被告乙○○經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 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任何書狀爭執或否認原告之主張, 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連帶給付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
四、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85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潘 長 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 清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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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皇泰數位傳動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傳動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